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引言: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有助于提高教育的普及性和灵活性。
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学生在不通过完整课程教学的情况下,自行准备并报名参加考试。
这种考试形式为那些无法参加传统课堂教学的学生提供了一个获取学位的机会。
第二部分:制度建立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制度应包括考试规则、考试安排、资格审核、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制度需要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制定和审议,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三部分:考试规则考试规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其中包括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形式等要素。
考试规则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考试的学生都能了解和遵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第四部分:考试安排考试安排是指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流程等方面的安排。
考试安排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考试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考人员,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部分:资格审核考生的资格审核是保证自学考试制度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组织专门的招生办公室或审核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学历、学位和相关背景等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考生才能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第六部分:考试内容考试内容是考核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关键部分。
学校应按照学科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专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
同时,考试题目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广度,既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又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思维。
第七部分: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确保考试评分公正有效的基础。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确保评分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评分态度,确保对考生答卷的评分准确无误。
第八部分:考试成绩与证书考试成绩和证书是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最终结果。
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省教育考试院有要求,促进我校自学考试的发展,规范本系的责任范围,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构筑高等教育“立交桥”,培养复合型科技人才,落实学校党委提出的成人教育工作要“拓宽渠道、扩大规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自学本科考试工作,提高学历层次,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职责范围1、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学院的领导下,协调本系的自学考试工作。
2、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3、密切联合办学单位,及时申报自学考试专业,组织报名,选报考试课程,报盘,审核准考证号,办理入学手续等工作。
4、协助联系组织相关课程辅导、教师安排、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5、负责全系自考生的课程辅导教师、时间、地点及授课学生组织工作。
6、负责教材组织、发放、自学考试材料征订,协助教学辅导材料的编印。
7、负责考试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考务考籍管理,送卷,合格证的发放,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免考课程管理,学生考籍转入户口所在地,学士学位,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9、负责辅导课程教学质量检查,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完成省高校在校生自学考试院下达的工作,搞好与联合办学单位之间的联系,完成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
10、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解决学生自学考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系自学考试的发展。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成立XX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部(简称“自考部”),负责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组织等日常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承担主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评审或参与助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学历教育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单位按联合办学合同承担相应工作。
联合办学单位是招生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办学主体权,对我校的自考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各联合办学单位在组织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名称、办班层次、拟招生人数、办班形式等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统一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联合办学单位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登记注册、建立考籍,同时将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计划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
第九条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允许自行印制和发放。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自学考试质量,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就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试对象高等教学自学考试主要面向没有获得正规学历的自学考生。
考生需要满足相关招生条件,具备自学能力和学习意愿。
二、报名与缴费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试办报名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考试科目自学考试科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需要考试的科目。
四、考试时间自学考试一般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
具体考试时间由考试办确定并公布。
五、考试方式自学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口试则需要考生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
六、考试评分考试成绩由专业教师进行评分,评分依据是考生的答卷以及口试表现。
评分结果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
七、考试结果与证书颁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将获得相应的学分,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考试作弊与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考试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成绩,对于年级部以下的考生,还可以禁止其一段时间内参加自学考试。
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理。
九、考试监督与工作人员要求考试监督员是考试的关键环节,他们要严格遵守自学考试相关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和严肃性。
工作人员也需熟悉规章制度,保证考试过程的顺利进行。
十、考试改革与质量监控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同时,加强对自学考试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不断提高自学考试的教学质量。
总之,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是对自学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可以提高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和效果。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自学考试是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教学形式,它为那些无法参加正式课堂教学的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和考试的机会。
为了确保自学考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各高校普遍制定了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论述。
一、自学考试的定义及目的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指通过自主学习和参加考试,取得与学校正式课堂教育同等学历、学位的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灵活多样的学习途径,使有志于深造的学生能够继续学业。
二、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学考试的招生、报名、管理及考试过程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生的权益不受侵犯。
2. 自主学习原则:自学考试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和自律能力,通过学习教材及辅助学习资料,自主选择学习时间和地点。
3. 选择性原则:自学考试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进度,具有较高的学习自由度。
4. 效能原则:自学考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考试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更具价值的学习成果。
三、自学考试的组织与管理1. 招生与报名:自学考试招生范围广泛,包括各级各类学历和学位的教育,理工科、文史科、工程应用科等专业都可以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学位。
2. 培训与学习:学校组织并接受学生线上或线下的培训,提供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学习辅导资料。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向专门的教员咨询和请教问题,并通过学校提供的学习平台进行实时交流。
3. 考试与评价:自学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包括笔试和实践操作两个阶段。
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具体安排。
4. 证书与学位授予:自学考试合格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享有与正式课堂教育学生相同的学历和学位认证效力。
四、自学考试的学习体验与建议1. 自学考试的学习体验:自学考试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自律能力要求较高,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种锻炼个人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
自学自考管理制度
自学自考管理制度一、前言自学自考是指个人在家庭、社区或者工作单位等自己选择的场所,通过对学习资料和教材的自学攻读,考取学历的一种教育方式。
自学自考不但是对个人学业水平的一种检验,更是对学习能力和自律能力的一种考验。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自学自考管理制度对于推动自学自考教育的发展,提高自学自考者的学习效率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目的自学自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约束和规范自学自考者的学习行为,提高自学自考者的学习效率和质量,保障自学自考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民教育进程。
三、制度依据1.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自学自考工作的意见》2. 《自学考试管理办法》3. 国家教育部对自学自考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四、管理主体自学自考管理制度的管理主体为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自考办、监督机构、学习指导老师、自学自考者。
五、管理内容1. 自学自考制度的宣传普及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自考办、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自学自考教育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普及自学自考的意义、学习方法和政策法规,提高自学自考者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自学自考指导服务学习指导老师应为自学自考者提供科学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指导,解决自学自考者的学习问题,及时传达政策动态和考试安排。
3. 自学自考诚信考试自学自考者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禁止违规作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4. 自学自考管理绩效考核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自考办、监督机构应对自学自考的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学习效果、管理效率、服务满意度等,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自学自考者权益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自考办、监督机构应保障自学自考者的合法权益,尊重自学自考者的人格尊严和学习自主权,依法保护自学自考者的学习利益和权益。
六、管理方式1. 制定详细的自学自考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制定自学自考管理细则,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流程和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篇1:自学考试考生守则自学考试考生守则一、考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证件进入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橡皮、0.5mm黑色签字笔、三角板、圆规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修正带(胶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按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离考试终场前30分钟方准交卷离场。
六、考生领到试题及答题卡后,应先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完整性,并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试题、答题卡一律作废。
考生必须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并签字。
七、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范围内答题,答在试题和超出答题卡规定范围均视为无效。
选择题使用2B铅笔按要求填涂,非选择题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mm 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胶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者,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题、答题卡分发或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作答。
考生离开考场前必须将试题及答题卡反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不得携带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自学考试是指学生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一种学习方式。
为了保障自学考试的质量与公平性,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以规范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则《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是为了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进行,并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
该规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 考试机构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自学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各考试机构需按规定程序报备,并接受教育部的管理。
2. 考试计划和科目设置:考试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科目设置,并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计划需定期公布,以便考生进行学习规划。
3. 考试报名和准考证发放:考试机构需及时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并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考生需按时完成报名手续,并凭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4. 考试安排与流程:考试机构应保证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合理安排,确保考试进行的顺利和有序。
同时,考试机构还要制定考试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5. 考试试卷和评卷:考试机构负责编制、印制和保管考试试卷,并设置评卷组织,确保考试评卷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
6. 考试成绩处理: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成绩处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供考生申诉。
三、教材教辅和培训1. 教材教辅的编写与推广: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和推广与自学考试相关的教材教辅,以满足考生的学习需求。
2. 培训服务提供:考试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自学考试培训服务,包括开设自学考试培训班、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四、学籍证明和学历证书1. 学籍管理:考试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简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自2001年开始实施,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基本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促进自学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以详细解读的方式,介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一、自学考试的定义和目的自学考试是指通过个人自学,在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并取得学历的一种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广大群众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考试科目和学习内容1. 考试科目自学考试设置了与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相应的学科和专业,包括文学、历史、经济、法学、教育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领域。
考试科目的设置和调整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做出科学规划。
2. 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以教材和相关资料为主,学生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材料。
教材的编写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编委会负责,对于考试科目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三、报名与考试管理1. 报名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2. 考试形式自学考试实行闭卷考试,采用笔试和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事先公布,学生需按时参加。
3. 阅卷和成绩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教师组成的阅卷委员会进行评卷,确保评卷过程公正透明。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发布,学生可以通过登录考试网站或查询成绩通知单获得自己的成绩。
四、学历与证书颁发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和证书。
学历的颁发要经过学历认证,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布。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自学考试的监督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共同完成。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并进行管理监督,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社会监督机构则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对考试管理和学术诚信进行监督。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计划、考试标准进行命题和考试。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使公民的学习和应考不受封建思想、宗教迷惑和自由化思潮的影响。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当在切实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加。
在每次考试前应组成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命题小组,吸收高等院校的教师参加。
命题小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2、拟定试卷样本;3、组织命题;4、制订评分标准。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组成。
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
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标准;组织命题和评卷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考试分析研究工作;印制并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证明;应考者的考籍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社会助学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师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规章制度自学考试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它给予了许多繁忙工作或无法进入正规高校学习的人们获取高等教育的机会。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自学考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报名、考试安排、违规处理等各个环节。
本文将对自学考试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探讨,旨在帮助考生了解自学考试的相关要求,保证顺利参与考试。
一、报名报名是参加自学考试的第一步。
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填写报名表,并按要求交纳报名费。
报名时,考生需要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报名费等相关材料。
报名表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科目与安排自学考试科目众多,从本科到专科,涵盖了各个学科领域。
考生在报名时需明确选择所报考的科目,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
笔试分为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口试则根据科目的要求,进行面试、论文答辩等。
考试的安排一般会提前公布,包括考试时间、考点和具体要求等。
考生需提前细心核对考试安排,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需要遵守考场秩序,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三、违规处理自学考试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考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作弊行为:包括在考试过程中交流答案、使用通讯工具、携带禁止物品等;2. 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的作品、剽窃文献资料等;3. 不遵守考场纪律:包括迟到、早退、妨碍他人考试等。
一旦发现考生违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导致考试成绩无效、取消报名资格甚至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今后的考试机会。
四、考试成绩与证书考试结束后,学校会进行成绩统计和审核。
考试成绩通常在考试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自己的成绩。
合格考生将获得学校颁发的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进一步学习和就业的证明。
对于未通过考试的考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重新报考,以提高自己的成绩和通过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指通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门类、层次、课程和考试方式,在未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和培养的前提下,自学并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一种教育考试制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高校自学考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性质的学生对学历提升、职业规划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需求,成为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一颗新的明珠。
历史自学考试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而后其风靡全球。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率先在地方试点情况下进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工作。
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自学考试制度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优势灵活性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不拘泥于时间和地点,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地点。
而且,考试科目范围广泛,适应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性质的学生的需求。
资源高效利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可以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节约教育成本。
考生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络、培训机构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学历与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设有相关的标准和评价体系,且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或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发展现状截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经实施了多年,并取得了长足进展。
据国家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注册考生总数已经突破2300万人,考试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
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趋势也更加多元化、国际化。
如2018年起实施的中美双方合作的校际互认项目,为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更多的动力。
进一步发展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以保证其快速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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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
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
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
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
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下达。
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
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围,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常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围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