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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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1.自诉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上
诉权,只要他们依法提出上诉,就必然引起第 二审程序。 2.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 中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必须经 过被告人同意。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上诉仅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1.合议庭组成 2.开庭前的准备 3.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
四、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 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 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 查的问题进行:
三、二审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一)开庭审理 1.二审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 2.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3.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二)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对于上诉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开 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是:经过阅卷,讯问被 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 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 的(《高法解释》第253条)。
四、上诉、抗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对上诉理由没有 规定任何限制,只要不服一审判决裁定, 就可以提出上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诉讼 法》第181条规定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即抗诉的理由是 “确有错误”。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 (一)提出上诉的方式 (二)提出抗诉的方式
(三)一审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符合特定条 件的应当开庭审理
二、死刑案件提出上诉、抗诉和撤回上诉 (一)提出上诉 (二)提出抗诉 (三)撤回上诉
三、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一)合议庭对案卷材料的审查
(二)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为其指定辩 护人
(三)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和庭前 准备
第三节 第二审程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高法解释》第24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 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 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
增加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
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这些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
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二、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 (一)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共同犯罪案件全案审查 (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
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四)全面审查的内容
五、其他规定
(一)延期审理 (二)裁判需说明理由 (三)宣判和送达 (四)人民检察院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高法解释》第265条)。
第四节 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死刑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
(一)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律开庭 审理
(二)一审判处死缓的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采 用这种方式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进行以下活动:
1.合议庭阅卷。 2.讯问被告人。 3.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4.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二审后的处理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六、上诉、抗诉的提出程序
(一)提出上诉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4条 1.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2.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提出抗诉的程序
提出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当在抗 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 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高法解释》 第240条)。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 庭的抗诉案件,按撤回抗诉处理。
5.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 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 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 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 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 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高法解释》第244条)。
二、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并不只限于一次,对 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 可以提出二审抗诉。
三、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 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 答复请求人。”
七、撤回上诉、抗诉的处理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高法解释》第238条)。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 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 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 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高法解释》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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