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23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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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站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XX》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站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系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和新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应用、开发、引进、推广,以及解决工程难点、热点问题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申报及立项管理

第四条科技项目申报基本原则。申报厅级(或以上)科技项目,除应符合《XX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项目应为我站监督工作领域或国家、省部级科技前沿的科研项目。

2、申报厅级(或以上)科技项目的集体或个人,均须填报《科技项目申请书》。

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应采用《XX科技项目申请书》;申报省、部级科技项目,应采用省、部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应的格式。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站技术人员原则上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项科技项目的负责人。

第五条科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总工办将科技项目申报通知转发到全站各科室。

2、项目申报人应根据申报通知及我站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填写《科技项目申请书》报送总工办。

3、总工办对报送的《科技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后,报站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2)研究的关键技术问题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先进合理;(3)课题组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条件;(4)实施方案、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4、经站领导批准同意申报后,项目申报人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总工办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5、总工办对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项目申报书内容及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站领导审批。

6、申报材料经站领导审批后,由总工办网上提交至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并将申报书面材料统一报送上级科技主管

7、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课题组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初审答辩会准备工作,进行答辩,并按初审答辩的专家意见对课题工作大纲及研究内容进行完善。

8、待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课题组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六条科技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委托合作项目管理。

1、科技项目委托合作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标确定。

2、招标工作由站招标小组实施。招标小组成员由项目课题组、总工办、办公室人员组成。

3、委托合作项目招标结果应由站领导行政会议审查确认。

4、委托合作(协作)协议(合同)应明确委托项目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委托试验的项目、频率和需达到的质量标准等)分工、合同价总额、知识产权(专利)归属等事宜。

第八条项目组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

2、及时提交项目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完成鉴定、评审、验收的准备工作;撰写和提交鉴定、评审、验收所需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项目的变更

项目组对项目实施工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总工办通报,对涉及审批表(或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征得站分管领导的同意。未经批准,项目组不得擅自变更审批表(或合同)内容。

第十条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制度。

1、科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课题组应于每年6月和11月填写《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工办。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应采用《XX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部级科技项目应采用省、部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应的格式。

2、总工办应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3、科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应于每年12月向总工办上报年度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报表数据。

4、科技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变化较大时,应按项目延期申报的要求向总工办及时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报告。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

1、科技项目经费是我站科技人员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经费由项目课题组负责筹集。

2、科技项目经费必须进入站财务基本账户,由站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技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咨询、调研、招标、中期检查、验收(鉴定)、成果交流等管理工作的开支。

2、科技项目研究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人员费、信息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购臵使用费、交流合作费、差旅费、办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1、科技项目所有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站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其中委托合作项目的管理经费和研究经费由站财务部门会同总工办和项目组统一管理。

2、项目组应在项目实施前向总工办提交项目经费总体预算报告(附件2),由总工办对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预算报告报总工办和站财

务部门各一份备案。

项目实施期间,若实际费用与计划发生较大变更,项目组应及时修订经费预算报告,报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预算报告应报总工办和站财务部门各一份备案。

3、项目组应在年初根据年度科研实施计划填写年度用款计划表(附件3),计划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站总工办、站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站领导审批。经站领导批准的用款计划表应报总工办和站财务部门备案。

4、项目组应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

5、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组必须取得相应的票据,由经办人统一收集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站领导报销。如单项费用超过5000元,报销前还应报总工办审核,若实际使用经费超出计划经费的30%时,应提交详细的说明。

6、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应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台帐(附件4)。

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向总工办、站财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台帐。

7、合作单位的旅差费应包含在委托合同经费中,原则上不发生相关的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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