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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分红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实际赔付状况、实际 的营业费用状况、实际的退保状况等。因此每年的红利是不确定的。
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2、保险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如急需资金,可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并按本公司定期公布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3、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合同交费期满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 50 周岁至 70 周岁之间,投保人可以申源自文库将本产品转换为本公司允许转换
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以增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根据分配的红利金额、被保 险人在红利分配日时的年龄以及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交清增额保险费率来决定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 金额自对应的红利分配日起开始生效。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中每千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交清增额 的基本保险金额则继续参加分红,其红利继续用于增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年金保险并同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经本公司核准并实施该转换后,保险合同即时终止。本公司将用收到年金转换申请 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当时允许转换的年金保险,并将按照年金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付 年金。 五、分红险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对分红保险投资账户施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策略,通过资产配置、固定收益资产的久期控制、信用收益以提 高投资收益率。
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 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 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投保须知
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红利交清增额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在红利交清增额之后申请理赔,基本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红利的应分日为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监会的要求 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三、红利分配政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本公司将 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寄送相关红利报告。 四、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本条所列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本公司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本公司每年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来源于该年度公司在经营分红险业务中所获得的盈余。这些盈余主要来源于“死差益、
利差益”,即实际经营中的风险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优于厘定费率时预计的状况所产生的盈余。 二、红利分配和领取
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方式属于“现金红利”(即根据每个保单年度的经营状况派发红利),无“终了红利”(即保单终止 时派发的红利)。保险单红利用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的 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1、本产品保险期间:终身。 2、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交清、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3、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 4、本公司: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保单利益 1、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 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和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本产品每个保险单年度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BANC-Z第AX1C-页SM,S-共20417页01
光大永明至爱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 版)产品说明书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基本特征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
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2、保险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如急需资金,可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并按本公司定期公布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3、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合同交费期满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 50 周岁至 70 周岁之间,投保人可以申源自文库将本产品转换为本公司允许转换
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以增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根据分配的红利金额、被保 险人在红利分配日时的年龄以及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交清增额保险费率来决定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 金额自对应的红利分配日起开始生效。交清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中每千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交清增额 的基本保险金额则继续参加分红,其红利继续用于增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年金保险并同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经本公司核准并实施该转换后,保险合同即时终止。本公司将用收到年金转换申请 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当时允许转换的年金保险,并将按照年金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付 年金。 五、分红险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对分红保险投资账户施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策略,通过资产配置、固定收益资产的久期控制、信用收益以提 高投资收益率。
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 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 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投保须知
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被确认为高度残疾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红利交清增额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在红利交清增额之后申请理赔,基本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红利的应分日为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监会的要求 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三、红利分配政策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本公司将 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寄送相关红利报告。 四、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本条所列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本公司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本公司每年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来源于该年度公司在经营分红险业务中所获得的盈余。这些盈余主要来源于“死差益、
利差益”,即实际经营中的风险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优于厘定费率时预计的状况所产生的盈余。 二、红利分配和领取
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方式属于“现金红利”(即根据每个保单年度的经营状况派发红利),无“终了红利”(即保单终止 时派发的红利)。保险单红利用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的 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1、本产品保险期间:终身。 2、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交清、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3、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 4、本公司: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保单利益 1、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 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和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本产品每个保险单年度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BANC-Z第AX1C-页SM,S-共20417页01
光大永明至爱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 版)产品说明书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基本特征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