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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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总第296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2011

(Cumulatively,NO.296)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对子公司利益保护规定缺失、适用对象狭窄、法律层次低、保护力度弱等问题。应通过在公司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增加明文规定及利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途径加以完善。

[关键词]集团管控;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信义义务

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出现了许多大型的企业集团,而集团公司下设子公司,各子公司又有众多子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利用其主导地位,侵占子公司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利用法律进行有效规制,保护子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是立法者、执法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管控的法律规制及特点

众所周知,企业集团(包括子公司)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出现在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它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所形成的、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一个母公司和多个子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而母子公司是指由直接或间接控股(含合并控股)所形成的、存在实质性控制关系的两个公司,控制公司是母公司,被控制公司是子公司。母子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基本关系,集团公司是母公司,下属企业是子公司。①由于母子公司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控股结构又是一种最简单的获取公司控制权的股权结构,由于其余股权比较分散,控制股东可以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权优势控制股东大会,进而在董事会中占据了大部分席位,在法律兼管不严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母公司滥用股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转移②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集团公司通常采用捐赠、抵押、担保等方式将子公司的财产、利益转移给子公司以外的受益人,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上市公司可以向控股经公司发行内部股以向职工转移利益,其价格明显低于公募价格;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上市公司“兼职”,享受高薪水和奖金,从而向员工转移利益。

(二)利用关联交易,③损害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④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集团公司即控股股东“掏空”子公司即上市公司的例子。以深交所为例,2010年年报事后审查结果表明,已经披露年报的上百家公司中,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情况的公司占近三分之一;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达千亿元,损害了小股东或非控制股东的利益。

(三)修改公司章程

集团公司凭借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持股优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或侵占子公司利益。

(四)不进行清算

当子公司出现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的时候,集团公司或大股东不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清算子公司。

(五)长期不召开股东会

集团公司凭借其大股东或控制股东的地位,长期不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议,从而剥夺小股东或非控制股东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权利。⑤

目前规范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关系的立法保护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纪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自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共益权如表决权、知情权等。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利的诉讼保护机制,即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信义义务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规关于集团内部子公司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表现为:⑥

1.原则性规定居多,具体规定缺失。中国公司立法有关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不完善,更无明确具体的针对子公司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集团公司侵害子公司利益提供了方便。

2.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多适用于上市公司,而在我国公司里面非上市公司占多数,存在着适用对象狭窄的问题。

3.法律层次低,多是部门(证监会)的规章,影响其效力和适用性,保护力度较弱。

二、国外对子公司及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综观世界多国的法律实践,有关集团内部尤其是控制大股东(控股股东)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

英美法系的信义义务。也称诚信义务,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在法律中暗含的,在特定关系中受信人对受益人负有有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为的义务,即是一种最大忠诚义务。将此原则扩展到公司的股东身上,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之间,尤其是集团公司或控制股东对子公司或小股东要本着此原则行事,不能够为集团公司或控制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小股东或子公司的利益。如在美国,各州法院一般普遍承认封闭式公司中控制股东存在信义义务。大致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以马萨诸塞州为代表的对股份

浅论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利益的法律保护

孙丽

(山东财经大学(筹)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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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交易的公司的控制股东,或至少是多数股东加强信义义务的立法,认为封闭式公司中所有的股东都是受信人,并且依该身份,相互之间负有提高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特拉华州为代表的作法,将董事的信义义务在某些方面扩展至控制股东。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判例法中引进了该原则,并且将其表述为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积极地促进公司的利益,而且,忠实义务是公司集团义务的基础,诸如支配企业在事实集团中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加害于他人为目的。

瑞士宪法1907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日本《公司法》第295条规定,

“股东大会,可以就本法规定的事由及股份公司的组织、运营、管理及有其他有关股份公司的一切事项作出决议。”

韩国的《韩国商法典》第361条规定“股东大会,只能对本法与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进行决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来,国外同样存在着集团公司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情况,并且有相对完备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解决我国的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三、我国企业集团内子公司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对策

在公司的治理过程当中,存在着普遍的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侵害子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立法应当对此加以相应地规范,以有效维护子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同时考虑中国的国情及法律背景,采用基本原则加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控制股东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其权利侵害公司和非控制股东的利益,此一原则应当作为保护子公司利益的基本原则。如果集团公司或控制股东滥用其权利,侵害少数股东和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在公司法中明确控股股东负有并联交易的完全公平义务。⑦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交易:

该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该交易在经过关于利益冲突和交易本身的信息披露之后,经由无利益冲突的股东的事先授权或批准,并且该交易在股东行为之时不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

再次,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加以规范。出于股东的意思自治,应当在子公司设立之前的投资协议中详细规定其不得从事损害子公司或小股东的行为;在公司设立的公司章程中同样应当规定其禁止行为,从而约束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的行为。

最后,在公司法中增加明文规定:⑧

1.当公司拒绝进行盈余分配,但通过向控股股东或其关系人担任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方式对自身进行分配时,小股东即少数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救济。

2.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发布指示的规则:即谨慎从事,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付赔偿责任;母公司不得发布将子公司“置于死地”的指示,如令其停产、解散等。⑨

3.规定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直接责任。主要是指当母公司行使管理权不当或实施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子公司的独立性时,致使子公司成为其从事非法行为的工具时,可借助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定子公司的法人资格,由母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注释]

①李果,王桐岳:《集团管控的模式分析与选择》,载《商场现代化》2011年3月,30页。

②沈乐平著《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216页。

③范世乾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17-22页。

④周友苏主编《上市公司法律规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9月版,43页。

⑤沈乐平著《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218页。

⑥范世乾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32-33页。

⑦范世乾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354页。

⑧范世乾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355页。

⑨沈乐平著《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177-179页。

[参考文献]

[1]范世乾.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 2010.

[2]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M].商务印书馆,2006-9.

[3]曹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4]赵旭东.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J].人民法院报,2002-1-11,(3).

[5]孟凡麟.经济法教程[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

[6]沈乐平.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9.

[7]习龙生.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2.

[8]段威.公司治理模式论[M].法律出版社,2007-4.

[9]黄庭煜译.公司集团的治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

[10]冯占辉.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J].商场现代化,2010-11.

[作者简介]孙丽(1976—),女,山东文登人,山东财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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