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

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

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5、绝对权VS相对权

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

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

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

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

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

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

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

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

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

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

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

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

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

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

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

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

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

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

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

30、本代理VS复代理

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

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

一、论述题

一、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其效力继续保持

2、是否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民事行为

3、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抛弃撤销权,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转化为确定有效民事行为

4、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基于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并不消灭

5、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胁迫、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法院可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滥用法人人格的成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

1、被否认者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

2、法人成员滥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

3、法人成员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了法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法人成员不能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得以适用的情形:

1、法人设立条件暂时丧失

2、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

3、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4、利用法人人格规避契约债务或其他债务

5、利用法人人格诈害债权人

6、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行为

7、过渡操纵规避法律的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1、法人人格否认是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领域的扩张和具体化

2、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五、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事实的行为就不受被代理人死亡的影响: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

六、无效民事行为

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二、概念比较题

1.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密切联系的一对民法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权利则是利用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法律地位所获得的结果。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在民法上的一种地位;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取得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反映的是民事主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资格,不能转让和抛弃,也不得限制和剥夺;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转让、抛弃外,可以转让和抛弃,如果构成权利滥用,还可能被限制或剥夺

4、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两个方面的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的两位一体;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截然不同,在民事权利中不包括民事义务

5、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呈现出连绵不绝的状态;民事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限,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

2.民事责任VS刑事/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其所负的民事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刑事、行政责任主要是非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以补偿为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而刑事、行政责任的基本目的就在于对承担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3、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减轻甚至放弃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