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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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税率,食用盐,工业盐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7﹞101号
【发文日期】2007-07-26
【实施时间】2007-09-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注释:参见
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注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
参见
全文废止。
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