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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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河南省

【裁判时间】2015-09-17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鄢陵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2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届满后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芳园,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届满后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

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艳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新勇、邱芳园、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鹏、马卫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刘小辉(另案处理)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注册成立了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后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张某某、刘某辉利用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空走银行账的方式,为上海晋杰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价税合计:45955805.93元,其中税款6677339.56元。向上海晋杰金属有限公司虚开的3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2012年9月24日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29万元.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检察院指控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张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张某某在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盗窃案件线索。三、被告人张某某已将领取的赃款全部退出。四、本案涉及的税款已全部补缴,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五、被告人张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七、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被告人刘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税款损失已经全部挽回,非法所得已经上缴。四、所开的票据金额与实际货物、货物金额相一致,

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五、刘某某不是职业中介,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刘小辉(另案处理)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注册成立了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后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张某某、刘某辉利用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空走银行账的方式,为上海晋杰金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价税合计:45955805.93元,其中税款6677339.56元。向上海晋杰金属有限公司虚开的3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2012年9月24日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29万元.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张某某、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两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一份、见证人黄来宾的身份信息一份、鄢陵县国税局证明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沪浦检刑诉(2013)4432号起诉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55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上海晋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单复印件各31份、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上海晋杰公司帐户交易凭证回单及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凭证、工资表、客户收款入账通知书、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信息、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鄢陵县国家税务局证明一份、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缴款单据各一份、鄢陵县新凯公司开具给上海晋杰公司的票据396份(存根联)、上海晋杰公司收到鄢陵县新凯公司开具3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协查工作联系单、接待调查事项反馈、委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认证结果清单、鄢陵新凯金属材料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及对应账单信息各一份、尉氏县永安金属材料加工厂、董某胜、刘某某、刘某辉、董某豪、罗莎的网银转账交易明细、上海晋杰金属有限公司与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铜粉供需合同、上海晋杰金属有限公司给北方铜业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供材料、鄢陵县新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税务登记表、机构代码查询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以及企业年检报告、鄢陵县新开金属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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