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示例(所得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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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示例

1.1.1.1高新技术企业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度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1.1.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当年度利润总额600万元(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50%=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100=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1.1.1.3技术转让收入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600万元,当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600-500)×1/2=4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50×25%=112.5万元

1.1.

2.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支付给安置残疾人员的职工工资100万元(符合支付给残疾人的各项条件),当年度利润总额600万元(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且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职工工资=100×100%=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00-100=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1.1.

2.2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应用示例

例:某商贸企业2011年度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10名,已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万元,当年度利润总额4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0×25%=1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可扣减企业所得税=10×0.48-2=2.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0×25%-2.8=7.2万元

1.1.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所得税额=2×25%=0.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所得税额=20×50%×20%=0.2万元

1.1.1.4加速折旧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1月1日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上选用缩短年限法按6年提取折旧。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企业2010年利润总额为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税法允许的设备年折旧额为(100-10)÷10=9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设备年折旧额为(100-10)÷6=15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15-9=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6=5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6*25%=14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税法允许的设备年折旧额为(100-10)÷6=15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设

备年折旧额为(100-10)÷6=15万元,税法与会计上计算的设备年折旧额无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1.1.1.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应用示例

例:A公司2009年3月向B公司投资1000万元,2010年获得股息80万元。A公司还在2010年3月购买了C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当年获得股息50万元。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从B公司获得的80万元股息属于免税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从C公司获得50万元股息由于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不属于免税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80=9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20*25%=230万元

1.1.1.6国债利息收入

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所得税额=(100-20)*2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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