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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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控制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安全,预防坍塌事故的发生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划分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砼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滿堂支撑体系。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滿堂支持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必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组织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书面的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四条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管理,涉及到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综合性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各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这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高大模板支撑施工的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

程师组织编写与审核,方案审核由项目部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

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

并将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

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公司科技部经理组织公司技术、安全、质量

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司科技部经理

签字,并将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

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收集由专家组成员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及专家组成员签字的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项目总工程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总

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

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

人员,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

术交底,经交底与被交底各方签字后的安全技术交底在项目安全部

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审核方案中有关施工安全技术和安全

管理的条款,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全面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和制止,必要时采取停工整顿和予以处罚,有否决权。

第十条工程技术组: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编制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方案、实施过程检查和方案实施成果验收等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材料供应组具体负责材料、机具和劳保用品等进场的复核和验收及其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生产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做好施工日志。

第十三条施工队长具体负责按方案实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和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设有分公司的区域性公司,其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一切文件和资料可直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的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履行与公司相应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对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科技部备案。有关安全月报必须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章支撑体系结构材料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支撑体系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和存档。

一、对进场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

检测报告等进行复检并对其表面观感、质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一)钢管进场验收应按照国家行业规范《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和《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2)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3)钢管宜采用Ф48×3.5mm钢管,每根钢管的长度不宜小于6m左右,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进场检查时采用游标卡尺对钢管壁厚进行测量。

(4)对钢管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外径、壁厚、端部等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应进行100%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验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的严重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准使用。

(6)扣件的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

(7)钢管上严禁打孔。

(二)扣件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采用可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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