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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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的思考
●潘万军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剑河556400)
一、民行检察监督解读及抗诉之必要性
解读检察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提出: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来分析,民行抗诉制度
是在于我国的现实需要而设置的。
二、民行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
作者提出了四个问题:
(一)民行抗诉提出抗诉启动再审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
(二)民行抗诉制度减损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三)民行抗诉制度启动了法院再审程序,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四)民行抗诉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
并对各个问题作出分析。
2、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
叶建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河北法学
本文评析了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七种学说,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一、现有学说盘点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行政权说
(二) 司法权说
(三) 双重属性说:,检察权有其复杂性,说它是行政权,又有司法权的特征,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说它是司法权,又与行政机关相联系,要受行政权的牵制。
(四) 法律监督说
(五) 双层属性说: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性、行政性是检察权兼有的属性。
(六) 多层属性说:检察权的性质,可以从国家制度结构即宪政结构上分析,也可以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作出定位。
(七) 多元属性说:把握检察权的性质,关键在于摈弃定性中的本位主义倾向,正视将检察权定性为某种单一性质权力所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承认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元化的属性。
二、对几种学说的检讨
(一)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行政权
(二)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司法权
(三) 双重、双层、多层、多元属性说没有揭示检察权的本质
三、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
(一) 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从历史角度出发
(二) 监督权是众多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列举各国的检察制度
(三) 检察权的独立是世界发展趋势
(四) 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更有其合理性
3、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
◎彭君* 黄美华** 中国检察官
一、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定位
二、现价段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首先是价值取向上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缺乏明确的定位,具体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则仅仅是强调其协调职能,由此直接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刚性的先天不足。
其次是认识上的分歧。
第三,立法上的瑕疵。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
第四,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
最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公诉和诉讼权力缺乏法律规定。
三、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
(一) 拓展监督渠道,开创民行检察监督新局面
(二) 改善工作作风,积极疏导民情
(三) 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民行检察工作的革新和发展
(四)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五)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
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最高人们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
继续深化抗诉书说理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开展息诉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5、检察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
张步洪" 孟鸿志""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一)行政抗诉: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抗诉的规定较为笼统,行政抗诉制度还存在不少理论问题,例如:
其一,行政抗诉的对象;其二,作为抗诉事实根据的证据。
(二)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立法建议:
(一)行政公诉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二)行政公诉的范围: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
6、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方式的完善
刘天君周勋
应对以下几类行政案件进行监督:一、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虽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案情重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涉外行政纠纷案件;四、人们检察院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重大行政案件。
监督方式:主动提起诉讼;参加诉讼。
7、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社会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剖析工作现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阐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并在办案模式、队伍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思路,详细论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为专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涵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
(一)以效率和质量为基准,构建专业化的办案模式
1. 整合办案力量,细化专业分工,成立检察官专业研讨组。
2.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建立以检察官审查组为责任主体的案件审查机制。
3. 以检察官审查组为制度基础,进一步理顺提请抗诉、抗诉的办案程序,建立有抗诉权机关的一次性决议制度。
4. 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立足于调整结构和强化素质,完善专业化的队伍管理机制
1. 合理调整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科学确定员额比例。
2. 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3. 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固定交流机制。
4. 改进培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