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1、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的思考

●潘万军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剑河556400)

一、民行检察监督解读及抗诉之必要性

解读检察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提出: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来分析,民行抗诉制度

是在于我国的现实需要而设置的。

二、民行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

作者提出了四个问题:

(一)民行抗诉提出抗诉启动再审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

(二)民行抗诉制度减损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三)民行抗诉制度启动了法院再审程序,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四)民行抗诉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

并对各个问题作出分析。

2、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

叶建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河北法学

本文评析了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七种学说,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一、现有学说盘点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行政权说

(二) 司法权说

(三) 双重属性说:,检察权有其复杂性,说它是行政权,又有司法权的特征,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说它是司法权,又与行政机关相联系,要受行政权的牵制。

(四) 法律监督说

(五) 双层属性说: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性、行政性是检察权兼有的属性。

(六) 多层属性说:检察权的性质,可以从国家制度结构即宪政结构上分析,也可以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作出定位。

(七) 多元属性说:把握检察权的性质,关键在于摈弃定性中的本位主义倾向,正视将检察权定性为某种单一性质权力所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承认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元化的属性。

二、对几种学说的检讨

(一)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行政权

(二)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司法权

(三) 双重、双层、多层、多元属性说没有揭示检察权的本质

三、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

(一) 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从历史角度出发

(二) 监督权是众多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列举各国的检察制度

(三) 检察权的独立是世界发展趋势

(四) 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更有其合理性

3、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

◎彭君* 黄美华** 中国检察官

一、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定位

二、现价段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首先是价值取向上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缺乏明确的定位,具体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则仅仅是强调其协调职能,由此直接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刚性的先天不足。

其次是认识上的分歧。

第三,立法上的瑕疵。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

第四,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

最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公诉和诉讼权力缺乏法律规定。

三、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

(一) 拓展监督渠道,开创民行检察监督新局面

(二) 改善工作作风,积极疏导民情

(三) 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民行检察工作的革新和发展

(四)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五)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

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最高人们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

继续深化抗诉书说理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开展息诉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5、检察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

张步洪" 孟鸿志""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一)行政抗诉: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抗诉的规定较为笼统,行政抗诉制度还存在不少理论问题,例如:

其一,行政抗诉的对象;其二,作为抗诉事实根据的证据。

(二)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立法建议:

(一)行政公诉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二)行政公诉的范围: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

6、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方式的完善

刘天君周勋

应对以下几类行政案件进行监督:一、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虽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案情重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涉外行政纠纷案件;四、人们检察院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重大行政案件。

监督方式:主动提起诉讼;参加诉讼。

7、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社会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剖析工作现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阐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并在办案模式、队伍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思路,详细论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为专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涵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

(一)以效率和质量为基准,构建专业化的办案模式

1. 整合办案力量,细化专业分工,成立检察官专业研讨组。

2.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建立以检察官审查组为责任主体的案件审查机制。

3. 以检察官审查组为制度基础,进一步理顺提请抗诉、抗诉的办案程序,建立有抗诉权机关的一次性决议制度。

4. 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立足于调整结构和强化素质,完善专业化的队伍管理机制

1. 合理调整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科学确定员额比例。

2. 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3. 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固定交流机制。

4. 改进培训模式。

8、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陈国庆石献智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 100726)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一、诉讼监督的界定及加强诉讼监督的意义

关于“诉讼监督”的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二、加强诉讼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关键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

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以下诉讼环节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本部分有六个方面,只有第五部分涉及民行监督:(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四、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

(一)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一是要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要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是要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四是要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五是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

六是要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

七是要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

八是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措施

一是要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二是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三是要突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四是要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五是要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六是要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

9、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确有必要

丁泽军人们检察

主要论述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10、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行性研究

胡金辉刘少夫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州510800) 2009 年8 月(总第213 期)法制

与经济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11、WTO协议司法审查原则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之回应

刘春玲1,段厚省2 河北法学

根据WTO司法审查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依据等力面都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入世后行政诉讼的这些变化及时应对,为未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1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金 艳(武汉科技学院党委宣传部,湖北武汉430073)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对各种学说的评议

二、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反映之局限及其克服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环境

13、立足宪政体制合理配置民事行政检察权

———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 2005.9

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办的“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立法部门的近30名专家、教授参加了会议。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耕,副检察长朱孝清、姜建初出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自身学术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客观立场,围绕“应当确立检察院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法律地位”、“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等问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

一、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宪政与法律定位

二、参与、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

三、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完善

14、对行政诉讼中检查监督的思考

黄正万虹

一、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局限性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权并不完整

(1)缺乏完整的抗诉权(2)无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

2、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三、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

1、完善行政诉讼的抗诉制度

2、建立行政诉讼的公诉和参与诉讼制度

15、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

江伟人们检察2005.9

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三)针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

1、明确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所有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2、规定再审审级,体现职权上的对应性

3、理顺监督关系,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职责

16、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田 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一、控制权力是法律监督之原始意涵

二、对行政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制度渊源

(一)中国古代言谏制度和监察御史制度———多形式监督行政权

(二)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律监督制度———全面监督行政权

(三)西方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非刚性监督行政权

三、中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1. 对行政立法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

2.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1. 以检察建议形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诉

(三)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

17、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

万 毅(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一、检察权的双重定性

二、检察权运行的双重机制

(一) 检察一体:检察权运行的内部机制

(二) 检察独立:检察权运行的外部机制

三、检察独立与我国检察体制改革

18、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法律监督权能之完善

姚忠仁,唐德才,郭 颖

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二、检察权应该是法律监督权

三、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基础

四、法律监督权能的完善

19、论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范化建设的几个问题

刘 拥

一、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程序

二、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三、正确处理抗诉与既判力的关系,规范错案的标准和再抗诉

20、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100041)

一、对检察权“行政权说”的质疑

二、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三、我国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21、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

●李温雁子

一、问题的提出:一是人民法院收案少。二是原告方撤诉率过高。三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严重。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

三、对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思考

1. 从总体上明确今后检察工作的重点在于法律监督

2. 对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应做全面理解

3.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应该是一定范围内的监督

22、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

常怡重庆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

一、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现状看引入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三、关于在民事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中设立检察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

1、关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法律监督的立法体例

2、关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法律监督的程序设计

23、民事行政检察的执法理念——兼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

王鸿翼杨明刚(作者分别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一、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

二、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

三、全面监督的理念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象的反思

(二)关于对法院生效裁判监督的范围及方式问题

(三)关于法院调解应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

(四)关于对一审生效案件能否抗诉监督的问题

(五)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能否抗诉的问题

四、有限监督、有限救济的理念

(一)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边界

(二)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期限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民行申诉案件的期限

(四)关于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和内容

五、注重效率的理念

2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要求

文先保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二、加强查办民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工作

三、充分履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职责

四、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努力促进民行检察制度不断完善第一, 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问题

第二, 对程序裁定的抗诉问题。

第三, 对调解的监督问题。

第四, 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探索同级监督的问题

第五, 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方式探索民事公诉的问题。

第六, 探索对不抗诉案件促成和解与息诉的工作机制问题。

25、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发展思考

——来自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调查与研究

邵世星. 安晓玉..

一、部分地区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

二、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多重原因制约民事行政抗诉工作

1、民行抗诉难的根本原因是立法关于操作性规定的缺失。

2、检察机关自身因素也是导致民行抗诉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尝试性的新的民行监督方式需要细化、明确法律规定予以支撑

三、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考

(一)当前应该坚持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制度

(二)从法制建设的发展看,建立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26、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

江伟张慧敏段厚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一、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抗诉对象的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抗诉案件的审查标准

(三)坚持和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四)界定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调查取证的范围

(五)规范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

(六)明确抗诉案件的再审审限

二、谨慎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机制

三、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机制

四、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机制

27、民行检察中的公开审查听证制度

张冬喜董春

一、建立公开审查听证制度的法律意义

二、公开审查听证制度的运作方式和程序

三、建立和完善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开审查听证(会)与法院审判应有所区别

(二)公开审查听证会参加人员的称谓

(三)公开审查听证会应加强科技含量

28、民行检察中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思考

一、民行检察中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法律依据

二、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现状与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必要性

三、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界定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程序设计

五、违法行为调查的协调机制

29、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法律思考

王洪宇

一、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争点述评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参加诉讼的方式。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对行政案件直接提起诉讼,而只应参加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活动,即参加行政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宜提起诉讼,也不宜参加行政诉讼,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指对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贪赃枉法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实行监督,而不应过问其他。第四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第五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只限于再审程序的抗诉监督,即只能对行政审判活动实行“事后监督”,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各种观点的评析。

二、行政检察监督之具体方式

支持起诉、参加诉讼、审判后监督。

30、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及立法思考

刘铁红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

局限性

司法实践问题

二、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思考

1、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全面监督

2、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的法律监督应是多方式的监督。

31、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李温

一、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二、建立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庭审监督制度

1、检察机关参加庭审活动的任务

2、检察机关参加庭审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3、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

32、论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的范围

庾文焰

有必要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本文从理论基础和实践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理论基础

1.检察权的定义和性质。

2.我国现有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状况是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社会理论基础。3.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来源于列宁提出的国家干预原则。

4.我国的政体是国家设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础。

5.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6.检察监督坚持有错必纠,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为已任

二、实践基础

33、论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任秋华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现状分析、不足

三、完善对策

国外的规定

作者认为的对策:

1.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范围

2.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

34、论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收缩与扩张

王超

在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保留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基于“有错慎纠、适度监督”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抗诉的职能应当在受案程序、条件、范围等方面予以收缩。同时,由于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检察理论的新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适度的职能扩张。

一、收缩

二、扩张

民事、行政诉权的程序涵义

扩张的缘起: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检察理论(公益)此处有国外规定、35、浅谈入世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谢宇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一、现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难以应对入世挑战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二)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式受限多,参与诉讼活动少,不符合wID的要求

(三)人民检察院现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过窄

二、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扩大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应有权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进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提出抗诉

(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不可缺少的方式

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权

36、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

杨立新

一、坚持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

(一)中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历史

(二)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局限性

一是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二是缺少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三是规定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抗诉。四是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公诉和参与诉讼权力没有规定。

(三)全面坚持和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本部分论述了存废之争。作者提出了反驳的理由。认为应实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主要列举了苏俄、法国、德日、英美四种立法例,来进行历史角度和比较角度的说明。另外,作者还对“检察机关抗诉是否会造成审判没有公正而言的后果问题”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作者还对“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否会弱化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危及司法公正及社会正义。”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说明。

(四)坚持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

(一)对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法律依据的评价

(二)实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原则

(三)构建完善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体系

1.坚持分则规定的监督方式

2.创建新的检察监督方式

三、完善具体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

首先,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

第二,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权。

(二)参与诉讼

(三)检察意见

(四)纠正违法通知

(五)检察建议

(六)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

(七)民事起诉和行政起诉(民事、行政公诉)

(八)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刑事责任

37、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

姜明安

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①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一)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宪法根据

(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制度的事实前提

(四)我国法治的发展进步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条件

(五)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特别是关于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包括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38、中外检察制度的考察与比较

叶青,刘素芳(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一、检察机关设置模式之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审检合一式,即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亦称审检合署。这种方式为许多国家最初设置检察机关所采用,至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如此设置,如法国、德国、

二是审检分立式,即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法院完全分开,亦称审检分署。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在二战以前实行审检合署,而在二战以后,也将检察机关从法院分离出来,自成独立的体系,并一直实行至今,日本检察机关设有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分别与4级法院相对应;我国及港、澳、台地区也都采用审检分立式,如我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对应;香港地区的检察系统由独立于法院之外的律政司署和廉政公署组成。

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模式除在方式上有所不同外,还有各自特色。

二、检察机关职权之比较

比较各国检察机关行使之职权,差异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侦查权

(二)起诉权

1、起诉的案件范围不同

2、起诉裁量权的幅度不同

(三)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权

三、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性质、地位之比较

(一)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性质

(二)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39、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完善

王峰

一、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现状分析

1.现有法律在“全程监督”与“事后监督”间自相矛盾。

2.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使事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无从监督。

3.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权,使原告合法权益及隐藏在其身后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检察监督的强力支撑。

4.现有法律所规定的抗诉权不完整,不能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需要。(二)实践现状分析

1.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框架,但却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无从监督。

2.现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未明确抗诉后果,造成了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的关于抗诉后果的相互矛盾。

二、现状的原因分析

1、在“实用主义”立法理念的作用下,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上级法院监督可取代检察监督,从而对检察监督的遗漏置之不理。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规范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行政权而言,它是最具扩展性的一种权力,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正是我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所在。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现状,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现期。就行政权而言,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力,权力范围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对行政权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会发生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危害行政权

的现象。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权行使中出现的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 二、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现行法律体系设计了若干针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如人大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则限定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审计、监察监督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作风方面的督查与处理,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这些种种制约机制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构筑了几道防火墙,但从多年来的实践得出,其仍凸显出诸多监督的乏力。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权进行监督呢?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

虚假民事诉讼之检察监督

虚假民事诉讼之检察监督 [摘要]当前我国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规制,但存在发现案件线索难、监督范围、查处方法手段有限等难点。建议从多渠道拓展案源、完善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导入侦查意识,形成多方位的制裁体系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引导侦查权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获得了独立经济人的地位,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尊重,但同时也诱发了人们的逐利心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目的的驱使下,“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似乎成为一些人的座右铭,于是有人为追求一己私利不惜在各个领域弄虚作假,有的甚至将触角伸进了司法领域,因而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这种公然将司法审判当作利用工具来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和司法权威的蔑视。而现阶段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法律规制的缺位进一步为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恣意的空间。因此,虚假民事诉讼亟需加强防范和惩处。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规制虚假民事诉讼方面有所作为。本文拟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相应对策。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频频发生。浙江高院曾做过一项调查,基层法院近九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感觉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虚假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实践中不易被司法机关发现。但较之于正常案件,其异常现象依然有迹可循,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动机多为离婚纠纷中的夫或妻一方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人意图在法院执行分配中减少债务的清偿而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案件类型多为借贷纠纷案件。借贷纠纷案件因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容易伪造而备受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青睐”。 三是涉案金额较大。动辄上百万元,有的甚至达上千万元。 四是案件审级多为一审生效案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原被告双方串通,双方配合默契,不存在对抗场面并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因而当事人鲜有上诉。 五是结案方式以调解结案比较普遍。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成了虚假民事

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广义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国家职员犯罪案件侦查权和公安机关审查权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审查权等。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之后在此基础上执行后续审判权利等。除上述基本权利外,人民检察院还能够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此类权利应有一定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执行力度和实施力度等。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主要理论基础综述 1 / 11

(一)检察制度理论与检察制度思想确立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现行检察制度虽然有理有据,但实际依据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行透彻分析。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中部制度和思想以及相关民主专政理论等均通过借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而最终得以确立,因为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是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利建立的主要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运动结束之后,诸多社会主义法律问题显现出来,列宁本人针对种种现状,一一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监督思想和监督理论中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细则实施的统一性,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对应。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下国家内部自身最高权利机关所决定的,构建监督机关权利和国家行政机关权利以及相关国家审判机关权利等在我国《宪法》中拥有同等地位并且必须要在检查 2 / 11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发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 (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 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或者规则,制度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

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程序性是指民事检查监督并没有权利对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判,只有引起相关法律程序的程序性权利,所以民事检查监督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性,同时这也是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最大区别。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让独立审判原则受到了影响 如在裁判有误时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让法院再次行使自身的审判权,在抗诉提起之后,虽然检察机关没有代替法院进行审判,但是这个时候法院的审判权行使却是被迫接受,不再是中立和消极的,检察机关其实已经分割了法院部分的审判权,最少是控制了审判的提起权,这个时候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另外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对法院裁判的批判,发起抗诉和再审,就将导致案件徘徊在正确和错误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文盲案件的时候更应该用心,更应该注意公平、公正,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言词证据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言词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言词证据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

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仅有抗诉职能,没有起诉和参诉职能。在当前的情况之下,保留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应针对现存的缺陷进行重构;为了贯彻、体现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抗诉;公益诉讼 【正文】 众所周知,现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在总体上仍以刑事诉讼为主,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职能也越来越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民事起诉、参诉制度的建立。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仅有抗诉职能,没有起诉和参诉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抗诉职能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1、贯彻、体现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权作为国家重要的公权力,其职权由宪法、法律规定并授予。我国检察机关自诞生之日起,便被赋予了全面法律监督的职能。建国之初,检察机关除参与刑事、民事诉讼外,还具有一般监督职权,对政府、公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我国法制发展的实际,确定了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取消了“一般监督”的职权,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主要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格局和方向。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指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它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对刑事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也应包括对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在民事诉讼中,这种监督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司法裁判不公正的产生。司法裁判不公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阶段,所以检察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对各个诉讼环节实行监督的可能性。二是用公权力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更为公正、有效地受到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作为国家和公益的代表来实现这一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统一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参诉权、抗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途径的拓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化,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有观点认为,从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职能既应当体现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也应包括对法院审判行为的监督,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各区局,市局各科(室):8月16日至9月7日,市局监督管理科会同各区执法局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分别对五个区当前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和近期开展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进行了一次有侧重面的监督和检查,现把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区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从总体上看,南海和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的时间比较早,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也比较好,禅城、三水和高明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和人力不足等原因,市容环境的管治状况在总体上虽有较大的改善,但在某些方面,管治效果还很不理想,

问题不少。(一)禅城区。禅城区市容环境的管治,除了南庄镇相对较好之外,其余各街道的状况都不理想,“乱摆卖、乱张贴、乱停放”的“三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燎原路两侧、中山桥桥头、同济市场周围等许多地方,乱摆乱卖的“走鬼档”仍然十分猖獗;自轻工路至东鄱南路一带,在沿街商铺的门口和工厂的围墙上,成片的“牛皮癣”令人触目惊心;在市区的许多道路两侧,乱停乱放现象也比较严重,特别是在祖庙路和汾江路,祖庙路(卫国路至人民路段)虽然早已明令全线禁停一切车辆,但乱停乱放的车辆还是随处可见,在祖庙路图书馆门口甚至还设了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在汾江路的摩托车专用道上也有不少汽车违法停放。禅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以来,通过日常的巡查和不断组织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中心地带市容环境状况已有较大的改善,但从总体上看,管治效果远远未达预期目标,特别是许多“脏、乱、差”现象在整治后反弹明显。

究其原因,除了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强制手段缺乏、人手严重不足等因素外,缺经验、不到位、力度弱恐怕是主因。检查发现,目前路面的监控力度比挂牌初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几天中几乎难见到在路面巡查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二)三水区。三水西南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管治状况比执法局挂牌上路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街道两旁的乱摆乱卖、烧烤档的油烟污染、大排档的噪声扰民和城区周边的乱搭乱建等城市“脏、乱、差”现象都明显减少,但在某些方面,如静态交通管理和对城市“牛皮癣”的整治方面,管治的效果还比较差。在西南城区的许多道路两旁,汽车和摩托车的停车秩序还比较混乱,乱停乱放现象比较普遍;城市“牛皮癣”现象尤为严重,除了一些封闭式管理小区情况相对较好之外,在许多楼房的外墙和楼道、沿街商铺门口、单位及工厂围墙、路牌、灯柱等处,各种各样乱张贴、乱涂写的小广告密密麻麻,视觉污染严重。

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建国初检察院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曾经得到过尝试和行使。但是现行立法和执法中,检察院职权被局限在职务犯罪、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之中,没能完全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责。在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已经取得重大突破,国家职能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已经具备了主、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将促进我国政权体制的完善,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政权体制党的领导法治国家和谐社会 一、对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本体认识 1、一般法律监督权的释义 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这显然是一项宽泛的职权范围,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在于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几个方面,涉及司法领域或者诉讼过程的监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法律监督权也包括对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严重违法的情况发生,对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在贯彻新制定的法律过程中,这项监督权尤显重要。 人大常委会、行政监察机构以及党的组织现在也进行的监督法律实施活动,致使这些监督活动是从属于各种权力下的监督权,是为了保障其权力的行使服务的,不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因而一直以来也没有有效地阻止违法措施的使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权限几乎被限制在刑事犯罪领域,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就是要把对政府行为、企业和公民实施的正常监督权进行充实、规范,统一由人民检察机关行使,达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消除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 2、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存废历程 我国在建国初模仿苏联规定设立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并逐渐对其进行了中国化。《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主席批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这就是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最初规定,模仿了苏联关于一般监督权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检察监督的对象限定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范围内。这已经与苏联的规定很不相同,取消了监督的最高性,突出了法律监督性质,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结果。 对于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建国之初我们检察机关以及党政领导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认为检察是新机关新工作,需要经过摸索过程,起初只能从刑民事件做起,以期稳扎稳打,逐步推进;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的一般监督制度,在目前只能重点地摸索经验和试行,待取得经验,逐步实行。 检察机关对于行使一般法律监督权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各项运动和中心工作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关的违法情况,加以分析,提出意见,供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方针、端正政策、消除违法的现象的参考,这在实际上就是发挥了一般监督的作用。一般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问题,采取有重点地慎重进行的方针,摸索经验。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一般监督中发现有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的时候,应查明情况,提出意见,请求党委处理;经党委决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抗议的时候,再提出抗议。《1956-1957

一起行政诉讼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几点启示

一起行政诉讼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几点启示 嘉兴市国土资源南湖区分局王志叶卫娟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6(000)009 【总页数】1 【文献来源】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836860307.html,/academic-journal-cn_zhejiang-land-resources_thesis/0201252337850.html 2 014年11月1日,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既是旨在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实困境,也是意图有效引导百姓养成“信法不信访”的正确理念,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体现。2016年2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余新镇金星村8组村民曹某状告南湖区国土分局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2016年4月19日,南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5月6日作出驳回曹某起诉的行政裁定,南湖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审胜诉。后曹某又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是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南湖区国土分局第一次作为被告应诉出庭,对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带来很多新的启示。 启示一:国土执法监察过程中要重视行政诉讼,变被动为主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项扩大至12项;建立了立案登记制,缓解了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订及民事检察监督之回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 提要: 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X 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第30次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对审判监督制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民诉法细化和扩充了再审事由,提高了受理和审查再审申请以及进行再审的法院级别,明确规定了再审审查期限,提高了接受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级别。对于这些修改,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回应?笔者对此做了一些初步的思考。 第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再次立法肯定并进一步加以完善,表明维护审判权威并不排斥对瑕疵裁判既判力的纠正,也表明审判独立并不排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因此有关民事检察监督是否与维护审判独立和审判权威相矛盾的争论可以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认真谨慎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 在民诉法修改之前,关于再审制度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争论有很多。其所涉及的,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问题,分别是审判独立理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处分权)理论和裁判既判力理论。对民事检察监督抱有消极态度的观点,或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干涉了法院的审判独立,或者认为检察机关对

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的监督是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庭审行为的监督及监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及改造情况的监督;然而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勿庸讳言,存在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有限的监督职权仅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这种有限的监督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规范、监督手段不力、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情况。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立法的、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摘要:2012年的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新刑法于今天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本文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展开论述,其中对文盲案的询问处理进行重点介绍。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一定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新刑法为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挑战 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就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新刑法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案件审查的难度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更加困难、对和解刑事案件的判定比较困难、简易程序出庭使得工作量加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为对接增加了难度等等,为确保修改后的刑法能够切实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同时,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一定要坚决纠正,提升侦查监督部门能力和水平。 三、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几点措施 第一,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一定要依法适时介入、进行有效的监督侦查,对其进行及时严格的打击与制止,坚持快捕快诉,增强打击力度。 第二,探索新的公诉模式。针对出庭公诉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集初步形成、分别审查、专职公诉人出庭和集中起诉与集中开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模式。对于那些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程序比较简易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进行汇总,定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选择一个时间集中开庭,然后检察机关再安排专门的公诉人进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公诉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三,落实好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首先要严把逮捕关,依法谨慎逮捕,对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予逮捕,控制逮捕的总量。其次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遵循“必要羁押”的理念,对于那些确实没有羁押必要的,要及时纠正,及时释放。再次建立与公安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提高工作的效率。最后细化审查标准。对侦监、公诉各自的逮捕机制进行规范,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程序,像对那些累积犯罪的、涉黑涉恶的、认罪态度差的人减少对其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第四,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监督体系。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受理 第五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 第三节调查核实 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抗诉 第四节出庭 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九章案件管理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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