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六

合集下载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案情一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

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

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参考答案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参考答案:(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

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不能。

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

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一:盗窃案案例二:受贿案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五:杀人案案例六:贩卖毒品案案例七:强奸案案例八:合同纠纷案案例九:拒不执行判决案案例十:盗窃电动车案案例一:盗窃案案例描述:甲某因盗窃一辆汽车被警方抓获。

在警方询问过程中,甲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详细说明了盗窃汽车的具体手法。

现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此次供述的证据不可信。

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被告知其权利,并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鉴于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因此,甲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

案例二:受贿案案例描述:某公务员乙某因收受他人贿赂而被检方起诉。

乙某辩称,他之所以收受贿赂是因为自己手头拮据,无力支付子女的学费和母亲的医疗费用。

乙某的律师提出,考虑到乙某的困难境地以及贪污数额较小,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虽然乙某存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受贿的合理理由,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法院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某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描述: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冲突,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用刀将乙某腿部刺伤。

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故意伤害乙某。

他主张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将甲某定性为过失伤害。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甲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刀具对乙某进行攻击,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因此,无法认定甲某为过失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描述:某公司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销售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被侵权人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作为公司员工,行为应归责于公司,他个人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本题25分)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

1997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

当晚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

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

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

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某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

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

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本题25分)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

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86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10万~30万元。

1998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

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

2002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

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141295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40.91亿元。

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28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

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80%。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案情一】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

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

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

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

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

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

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2.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刑法》第358条的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以强奸的手段迫使被害妇女进行卖淫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题目及标准答案一、选择题1.1 单选题1.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A. 故意B. 行为C. 结果D. 客体答案:A1.2 多选题2.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B.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C.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D.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答案:A二、判断题3.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

答案:正确4. 在我国,刑讯逼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5. 请简要解释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答案: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分为犯罪过失和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等。

四、案例分析题6. 案例一:甲(16岁)与乙(18岁)共同盗窃了一辆汽车。

请根据我国刑法,分析甲、乙两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甲、乙两人共同盗窃汽车,甲已满16岁,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乙已满18岁,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因此甲、乙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7. 案例二:丙(25岁)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对方打成重伤。

请根据我国刑法,分析丙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案:丙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论述题8. 请论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意义。

答案: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况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划分,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

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

【案例一】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参考答案】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练习题案情: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答案](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精选80题及答案(精品)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精选80题及答案(精品)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精选80题及答案(精品)答案单附在题后一、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二、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司法考试卷四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四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四及答案解析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借款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是多年的好友,2019年1月,张三因生意需要向李四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支付10%的利息。

借款到期后,张三以生意失败为由拒绝还款。

李四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张三归还本金及利息。

问题:1.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如果张三仍拒绝还款,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案解析:1. 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归还本金及利息。

2. 如果张三仍拒绝还款,李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3)提起民事诉讼。

李四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三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2019年5月,王五驾驶汽车与赵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六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六负次要责任。

赵六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万元。

赵六要求王五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王五拒绝赔偿。

问题:1. 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赵六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答案解析:1. 王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六套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六套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六套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六套【案例一】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

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

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

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

2020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 年 3 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 年 4 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制, 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 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 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简要说明理由。

(3)在 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 法院的有:①C法院将案件 C市政府批,做上成了由政府部理决定案件,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判的原。

②C法院将案件上法院提出意,做上使二成了一,害了被告人上人利,背了两制。

③C法院判委会在合庭开庭判前决定案件,做使合庭开庭理不能作用,害了《刑事法》开庭理中的制度。

解思路第(1) 、(2) 均考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六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六一、论述题1.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答: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

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

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

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

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

这告诉我们,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

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的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

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

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它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十分复杂,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从因果性和规律性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看,因果关系可能是一般的和必然的,也就是可能具有规律的意义,但也可能既不是一般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联系,而只是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

这种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又被称为偶然因果联系,指得是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

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

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2.试述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和患严重精神病人,自然也就没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

因而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这表现为,在具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

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的情况。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3.试述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影响它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刑事责任年龄。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因为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

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

刑事立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和责任能力的这种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满16周岁的)。

(2)精神障碍。

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但如果他的精神发育不正常,存在精神障碍尤其是存在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而使得责任能力减弱甚至不具备,从而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对精神障碍人的分类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3)生理功能丧失。

对于聋哑人以及盲人,由于他们生理的缺陷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完备,因而对其应该予以从宽处罚。

4.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

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5.试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

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只能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

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1)目的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

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都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