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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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监管的思考
作者:赵峰杨晓艳时间:2007-11-21 22:43:00
摘要:近几年,对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监管的效率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在于将过于先进和规范的监管模式简单地套用在尚不具备规范市场主体特征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身上。本文提出建立有效监管的出路是:监管要有的放矢,要在改善治理结构、引入竞争机制方面多做工作,逐步建立与当前地方性金融机构经营特点相适应的有效监管模式。
关键词: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监管模式评价
近年来,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风险状况居高不下、低效运转的问题。本文在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行为特征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未来几年监管的主攻方向在于,以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通过产权约束和竞争约束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敏感性和约束力。具体包括如下三个层面的内容:(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与操作,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2)在产权所有人虚置的过渡时期,中央银行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虚拟主体的责任,通过引入内部竞争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3)构建符合中小金融机构现实的、合理的、科学的、渐进的监管指标体系,减少盲目性,提高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当前监管效果的分析与评价
近年来,在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监管工作也进行了适时的跟进,借鉴国外成熟的监管思想及方法体系,建立了一套监管的方法和内容体系。(1)重视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2)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确立了资产风险为中心的监管内容体系,建立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等监管指标体系,初步建立了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3)采取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全面监管方式;(4)对部分机构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综合处置;(5)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了管理体制的变革,分别实施了产权改造和经营机制的再造。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得到了规范,效益观念、成本控制、内部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风险防范的框架初步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初步走上了健康运行的轨道。
但是,由于我们的监管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基础的,在适用于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实践中,因为存在没有清晰权责条件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个先天不足,监管方式设计失去了针对性和有效性。(1)指标设计缺乏灵活性。(2)监管模式过于理想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是基于充分、准确的信息批露、规范的报表体系,完善的监测指标体系、高效的分析框架等基础上的,而这些条件目前我们都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3)监管内容千篇一律。针对目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不理顺的现实情况,对其内部委托、代理机制的监管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而不是目前单一的
几个指标就能解决了的问题。(4)监管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难以超脱。
二、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思考
根据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缺陷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坚持法人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原则,以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监控体系为重点,一方面要改造机构,逐步健全治理结构、引入竞争、规范行为,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有效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修正监管模式、监管指标和调整监管方法。完善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处置体系的设计,以确保监管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逐步向规范化过渡。达到主动监管、超前监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提高监管的效能。
1.强化对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监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一是要设计合理的股权分布结构,调动各个层面所有者关注经营的积极性。当前可以考虑降低地方政府股份份额,增加地方民营经济股份份额,建立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法人股、以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为主的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以股份的合理分配形成均衡的所有人结构。二是明确合理的股权流动性要求,促进股权的合理流动,增强所有人对代理者行为约束。三是要加强对股权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防止虚假出资行为。四是对所有权人运行机制的监管。要通过这一监管,形成高效的决策机制、决策监督机构,并使委托代理行为遵循严格的权责对等原则实施。而在条件不具备的机构中,强化代理权监管应是中心内容。
2.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完善法人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针对目前地方性法人机构所有人虚置的情况,金融监管当局应承担“虚拟主体”的职责,强化对金融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监管。一是设计金融机构内部竞争机制,完善代理权竞争,通过竞争约束代理人行为。二是强化对代理人行为监管,实现权利责任制衡,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从业务监督到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三是要完善对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建设,试行对高级管理人员期权激励等措施,减轻经营的短期化行为。四是对法人机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一级法人体制下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财务支出、统一人员调配等措施的落实。
3.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这包括了对银行体系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其指标可以分为四类:资本、负债、资产与价格,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资产运用单一等实际情况,金融机构风险指标的设计和监控应突出如下几个方面:(1)在资本监管上,除提出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求外,还要强化对出资人出资动机与行为的监管、资本结构的监管。(2)在对负债的监管上,除提出准备金要求外,还要针对区域性法人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差的要求,加强负债期限结构、负债来源结构的监管。(3)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监管上,不良贷款指标的设计应根据新老划断、逐步消化的原则,设计不同的指标要求,包括:资产运用结构、资产流动性评价、资产风险权数设计、贷款期限与集中度监管,重点防范向出资人贷款行为的监管。(4)价格监管。
4.建立权责分明的风险处置和损失承担机制。尽可能地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构兼并等问题,要允许并鼓励以“快鱼吃慢鱼”
的方式,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重组,增加金融机构外部竞争压力,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因此,有必要以立法形式确立损失分摊、资产定价等问题,扫清市场化重组的技术障碍。要建立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及早消除影响金融全局运行的个体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