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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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

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

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

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

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承诺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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