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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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人事劳资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萨南实业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劳动力管理

第二条员工调转,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条员工内部调动,应本着加强和精干主要生产岗位、充实和巩固主营业务的原则,主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种。

第四条员工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字同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员工在办理调转期间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对调转名义不正常工作者,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奖金。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

第六条员工申请或享受各种假期,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履行准销假手续。无准销假手续离岗,其不在岗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事假

(一)凡不享受加班的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季度在两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即第年可享受8 天有薪事假)。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在当年内可以累计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二)各小队(生产车间、库房、后勤)员工请事假,各

小队长可有半天准假权限;主管领导有1 天准假权限;小队长及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各主管领导有1 天准假权限;1 天以上7 天之内或出市区的,必须向我公司主要领导请假。超过7 天的到萨南实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请假人须先提出申请,各小队长根据生产任务进行

批准,再逐级进行审批。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单》一式两份,办理准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员工请假单》一份留公司人事存档备查,一份由本人交回作为工资考勤依据,假期终止后,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病假

(一)员工病假,必须有医疗机关病假证明,局属职工定

点医院每次病假证明3 天内有效,可连续休假三次,超过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需经局属职工定点医院转院到指定的上级区

域负责医院或对症专科医院就诊。需要病休时,由就诊医院

出具病假证明

(二)除局属职工定点医院和指定转诊医院以外,其它医

院或卫生所出具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三)除急病患者外,病休前应由本人送交病假证明,由

他人转递或上班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其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被批准去外地探亲或办事,因病不能按期回单

位工作的,必须及时向单位申请续假。回来后,有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否则,愈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五)员工休假离开单位后,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单位的,其住院期间和出院时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但必须持有局定点职工医院出具的住、出院手续。否则,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在外地休假的按上一条规定办理。

(六)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按“大庆油田萨南实业公司薪

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即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

作而负伤的,由萨南实业公司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在住院医疗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医疗结束后,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分配力所能及

的工作。

(三)医疗期间或医疗结束上班工作后,因致伤部位导致

员工需要休息时,必须有医疗机关诊断证明。无医疗机关诊断证明或与致伤部位无关的休息,不能按工伤计发工资。

第十条婚、丧、产假

(一)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男满25 周岁,女满23 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 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未达到晚婚的,婚假3 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需要

员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三天丧假。同时给予路程假期,准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船票等费用由员工自理。

(三)达到晚育年龄生育(即女满24 周岁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生产岗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享受180 天(含产假90 天)晚育产假待遇。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员工,原则上可享受90 天(包括预产期前休假15 天)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工资转保险所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女员工在预产期前1-2 个月可根据身体情况提出申请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哺乳期,按照岗位情况原则上每天上下午各上班2 小时(送奶早间由各小队视实际情

况而定),工资照发,奖金根据工作表现适当发放。

(五)下列各种因计划生育而准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

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奖金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

3、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

4、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5、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二十一天至四十天。(五)女员工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停发工资和奖金,由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六)独生子女(15 岁以前)住院,可给父母一方护理假。护理假期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一)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圆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 天。夫妇双方都是员工,可自选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本单位职工不请探亲假,配偶来单位探望团聚超过30 天以上的,本单位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

(二)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 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

自愿推迟当年探亲假的,可以两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45 天。

(三)已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 天,双职工享受此项待遇时,男女只限于探望各自父母。

(四)已婚员工与父母和配偶均不在一地,员工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30 天。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在一地的不另行给假。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不在一地的,第四年另给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 天。

(五)已婚员工丧失配偶后,从第二年起至再婚前,每年

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 天。

(六)在给员工上述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另给

路程假。

(七)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而且又享受每季2 天有薪事假待遇的员工,只能分别使用,不能同时合并享受。

(八)家居大庆及附近市县,并能利用节假日与家人团聚

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九)员工的爱人、父母原居住在我市,后因退休、有偿

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居住在外地的。如户口已迁出,可以享受探亲假,但必须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已迁出证明,否则,不

能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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