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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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2.27

【实施日期】199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2月27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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