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致仕制度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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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致仕制度特点研究

【内容摘要】清朝官员致仕制度在清入关以前处于萌芽阶段,清朝入关以后,随着社会政局的稳定,官员致仕制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康雍乾时期官员致仕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完善。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清朝官员致仕制度的内容,从官员的致仕的原因到致仕的待遇再到官员致仕后的社会生活可以说非常的广泛。清朝官员致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了鲜明的等级性、时代性、奖惩性、严密性等特点。

【关键词】清朝致仕特点

中国古代官员退休一般称为“致仕”,还有致政、致事、乞骸骨、吿归、告老、谢事、休致等等的说法,在清朝官员退休一般常见的说法为“致仕”或者“休致”。清朝官员致仕制度在清入关以前,战乱频繁,在《清史稿》、《清实录》等古籍文献中极少有官员致仕的例子,大多是卒于任或者亡于战场。后金进入辽沈地区以后,清太宗根据时代的要求对机构进行改革,要求“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1]于是行政机构,多仿自明制。清朝官员致仕制度此时也因仿明制而有了初步的萌芽状态。清朝入关以后,随着政局的逐步稳定,“因明遗制”,[2]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致仕制度。清世祖顺治时期。福临谕吏部:“肤亲试词臣,量为分别,有堪授外任者,检讨以上官照词臣外转旧例,优与司道员缺;衰病者听其请告,肤仍优遣之。”[3]这里的“衰病者”即年老有疾的官员,“请告”亦即“致仕”的意思,清朝官员致仕制度逐步确立。康雍乾时

期致仕官员致仕的原因逐渐多样化,致仕的待遇不断提升,致仕官员的考核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从京堂官不在甄叙之列发展到对京堂官进行甄叙,进而又扩大到对三品以下官员的甄叙,官员致仕制度的时效性也进一步增强。清朝官员致仕制度的逐步完善。在整个清朝官员致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其致仕制度便呈现出鲜明的等级性、时代性、奖惩性、严密性等特点。

一、清朝致仕制度的等级性

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等级森严,致仕制度作为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着鲜明的等级性。

(一)清朝官员品级不同而致仕程序不同,清朝官员致仕是遵循一定的程序的,即“京官告病告休,三品以上者由本衙门具奏,奉旨后知照吏部。四五品以下者具呈本衙门咨明吏部,具由考功司移付稽勋司入于半月汇题。”[4]由此可见,清朝官员致仕制度因为官员官品的不同而致仕程序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一般来说官员的官品越高,其致仕的程序也就越简单,而官员的官品越低,其致仕的程序也就越复杂。

(二)清朝官员品级不同而致仕待遇不同,清朝官员致仕后的待遇也根据官员品级分为三六九等。从经济方面来看,一般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可得全俸,三品以下官员致仕后可领取半俸,从政治待遇方面来看,官员致仕后政府给与加官晋衔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基本上只有那些三品以上的大员才有机会获得,三品一下官员很少获得。并且有些官员致仕后因需要,会被重新启用,然而这部分人基

本上也是集中在三品以上官员之中。

(三)清朝官员政绩不同而致仕待遇不同,清朝官员致仕制度还根据官员政绩的不同而在官员待遇方面规定等级性的差别,嘉庆六年(1801年)规定:“内外三品以下官员,老病告休,曾经出兵打仗,杀贼捉生受伤者,有一二项功绩者,有年至六十以上,以可否赏给全俸请旨,五十以上,以可否赏给半俸请旨,未经杀贼捉生受伤,及出征打仗得有功牌者,年至六十以上,以可否赏给半俸请旨,五十以上,以可否赏给半俸之半俸请旨,虽经出征,并未打仗,亦未得有功牌者,即原品休致,毋庸给与俸禄……。”[5] 清朝政府根据官员的品级不同而制定的具有等级性的致仕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度在致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它极大的满足了封建特权阶级的利益,协调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清政府根据官员政绩而确立的等级待遇,起到了鼓励官员积极进取,为国效力的切实功效。清政府根据政绩确定官员待遇的方式,对今天来说也是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的。

二、清朝致仕制度时代性

清朝官员致仕制度的发展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规定,呈现出鲜明的时代性。

从支给致仕官员的俸禄形式来看,清朝官员致仕后俸禄内容随时代的变换而有所不同。清朝入关初期大力推行圈地活动。这一政策明显体现在俸禄的支给形式上,顺治六年(1648年)题准:“各官致仕者。督、抚、布、按、总兵。给园地三十六亩。道员、副将、

参将。给园地二十四亩。府、州、县、游守等官。给园地十八亩。”

[5]随着圈地活动的终止,清朝俸禄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逐步转变为以食俸禄为主,即所谓:“满汉大臣,年老乞休者,朝廷待以殊礼,或升轶加衔、或仍给原俸、……具疏陈奏。”[6] 从对致仕官员的控制上来看,清朝对致仕官员在控制方面总的来说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在前期,严格规定致仕官员致仕后限期回籍,清律:“内外文武革职解任休致等官俱照旗员归旗例勒限五个月启程回籍,如在居官地方或别处居住,或中途逗留逾限者,俱照旗员逾限例处分。”[6]并且为防止官员在现任地方发展自身势力规定“提督总兵官副将等。均不许在现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事故解退之后。亦不许在彼处入籍居住。”[5]但是清朝中期以后,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消弱,以及旗员生计问题的出现,在致仕官员的控制方面逐渐的松弛。同治年间规定。“请嗣后旗人有愿出外营生者。无论降革休致文武官员。及未食钱粮本食钱粮举贡生监。暨兵丁闲散人等。准由该都统给照前往。如愿在外省落业。准其呈明该州县编为旗籍。”[7]

综上所述,清朝官员俸禄形式从实物形式转变为货币形式,是清朝致仕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这种转变也积极促进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至于清朝对待官员的控制问题,在清朝前期是非常严格的,这是封建专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结果,在中后期允许致仕官员在外省安居和营生,也正是清朝统治秩序衰落的重要体现。

三、清朝致仕制度的奖惩性

清朝政府在官员的致仕待遇上实施奖罚分明的政策,通过这种政策激励官员在职期间建功立业,同时告诫那些才具平庸者、不称职者以及扰乱法纪者。如陈元龙为康熙二十四年(1688年)的进士,“工书,为圣祖所赏,尝命就御前作书,深被奖许。”五十四年,“修筑兴安陡河闸,护两广运道。并於省城扩养济院,立义学,创育婴堂,建仓贮穀。”因功绩显著“擢工部尚书。”雍正七年(1729年),“授额外大学士,寻授文渊阁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十一年,“以老乞休,加太子太傅致仕,令其子编修邦直归侍养。”乾隆元年(1736年),命在籍食俸。寻卒,赐祭葬,谥文简。”[8]可见清政府基于陈元龙在职期间的功绩,在他致仕后给予对他加官晋衔、赐金、礼葬等优待,而对于才具平庸者则给予采用“罢职”处分。如清朝皇帝观侍从之臣“其中词才可观者固不乏人,而浅陋荒疏者恐亦不少,”为鼓励他们进取‘乾隆帝“亲家考试无以鼓励其读书向学之心”。[7]并且经考试将成绩分为四等。按照优劣分别给予升、降、改补、原品致仕等待遇。这样清政府对于平庸之辈给予原品致仕的处罚,放其归里。一方面裁汰了冗官,另一方面为有识之士提供了机会。

清朝致仕制度针对官员在职期间的政绩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的功效,同时惩治不法之徒,对官员形成了相应的威慑性,提高了官员队伍的素质,完善了清朝的政治制度。

四、清朝致仕制度的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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