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汇总
搬迁补偿费税收筹划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筹划方案一、事项描述A公司正面临被拆迁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暂时无异地安置计划,预计收到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截止目前资产总额397万,其中固定资产308万元房产含土地114万元,土地成本有票55万元,无票入账房产原值;另流动负债587万,主要为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585万,未分配利润-311万元,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为259万元;二、税收筹划方案方案一企业非政策性搬迁商业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1、营业税:被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出具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应纳税额=拆迁补偿款5%2、增值税:按处置设备收入的4%减半征收;应纳税额=设备处置收入/1+4%4%/23、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旧房产计算;扣除项目=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增值额=搬迁补偿款-扣除项目不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因此,如果企业原有的厂区存在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就要事先进行筹划考虑是否争取纳入政府规划获取政府补偿款;4、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款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如果属于资产类的支出,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费用类的支出,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应纳税额=拆迁补偿款-原资产账面价值-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性支出25%方案二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税务机关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而只需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拆迁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被拆迁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规定标准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若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则不缴纳营业税;另外,被拆迁企业若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征地补偿费,只需出具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2、增值税:仍需缴纳,同非政策性搬迁,按处置设备收入的4%减半征收;应纳税额=设备处置收入/1+4%4%/23、土地增值税:被搬迁企业因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只要获得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的免税批文,则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优惠;4、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1240号规定,企业搬迁方式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当期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方式属于企业自主搬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应交税额=搬迁收入-搬迁支出25%依据以上规定,1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若被拆迁企业属于核定征收,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2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有重置计划的话,最好通过购买的方式而不是租赁方式,以便获得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若企业搬迁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可以重新购买土地、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购置资金可以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另一方面利用搬迁补偿款购买的土地、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也可以转手售出获得转让固定资产的收益;3企业的搬迁业务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及与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如果公司的整体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的要求,应尽快取得与之相关的政府文件,并确立搬迁规划,同时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资产损失;4由于政策性搬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征管的备案项目,因此企业除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以外,还应当对整个搬迁项目包括搬迁收入、搬迁支出、重置资产按发生时间、内容、金额、记账凭证等建立管理台账;同时,企业须对所有重置资产建立明细账册,包括编号、名称、单位、规格、购进时间、记账时间、会计凭证、提取折旧、摊销费用和资产变动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检查;注意:政策性搬迁并不绝对优于非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一般会由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并且会在搬迁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如果企业通过非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款比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款多得多,那么尽管企业需要缴纳高额的相关税金,但扣除税费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获得的利润更多,此时企业最优的选择是非政策性搬迁;方案三 A公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A公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A公司将自身产权整体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后A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此种模式下,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都不缴纳;1、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3、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4、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同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以上规定,1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那么被拆迁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应纳税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2如果被拆迁企业取得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被拆迁企业只需要就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纳税额=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税税率=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5%方案四将房屋产权现转让给个人,再由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首先,将A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转让给个人可以是关联方;此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按照销售不动产按照规定征收,不过可以按当地税务机关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以减少应纳税额;其次,个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换取拆迁补偿款;此环节该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偿款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满足政策性搬迁则也可以获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国有⼟地和集体⼟地的划分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拆迁时适⽤的法规 2011年1⽉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公布之⽇起施⾏。
2001年6⽉13⽇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为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采访中回复“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的问题时,答复“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地征收是由《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调整。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为问答的内容: 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并解决集体⼟地和房屋征收问题。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地征收⽅⾯,但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是超越⽴法权限的。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及标准 (⼀)补偿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策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补偿⽅式及项⽬标准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
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
根据《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拆迁补偿房屋的契税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政策,拆迁补偿房屋所得款项是指居民拆迁后获得的房屋补偿款、搬迁安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首先,对于个人或家庭所得的拆迁补偿房屋款项,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
政策。
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家庭不需要为拆迁补偿房屋而支付契税。
其次,对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所得的拆迁补偿房屋款项,也有针对性的契税
政策。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可能被免征或减免契税。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免税条件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拆迁补偿款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虚报价格、收受
回扣等情况,将会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为拆迁补偿款项提供了明确的税收处理方式,从而维护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制定这一政策,旨在促进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并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对于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的描述需求。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现在的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快,就⾯临好多⽼城区会被拆迁的状态,⽽且城市的城区也在不断的拓宽。
⽼城区拆迁的话开发商肯定是要给与⼀定的补偿的。
那当地居民在收到这些补贴时需要缴纳税费吗?国家对于这些都有什么减免政策吗?店铺⼩编为您解答。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税率征收税。
适⽤税率按照本次换⼊房屋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法: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资源和⼟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资源和⼟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3、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2、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搬迁补偿款缴税吗
一、搬迁补偿款缴税吗看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土地使用权归还方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并有本市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批文的,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搬迁补偿款缴税吗二、搬迁补偿款发放流程是什么搬迁补偿款的发放流程如下: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三、搬迁补偿款多久能拿到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有关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备考资料)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会计处理:政策性 搬迁在会计处理上 需将搬迁收入和支 出分别进行核算; 商业性搬迁则将搬 迁支出直接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政策 性搬迁的税收优 惠政策由政府出 台;商业性搬迁 则无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等。
财务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企业拆迁补偿费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利润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利润表的影响,如折旧费用等 现金流量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记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处理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处理 企业拆迁后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来源:企业自 身管理漏洞、税收政策 变化、税务人员执法不 严等。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建 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等。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合理 规划企业税务策略、及时 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加强 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拆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添加标题
注意事项:企业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时,需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费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计入企业拆迁补 偿费中,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拆迁抵税政策
拆迁抵税政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了很多城市不可避免的话题。
为了平衡拆迁对市民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拆迁抵税政策。
这一政策是指,对因拆迁而获得的收益,如拆迁赔偿金、房屋补偿款等,可以通过纳税抵免的方式,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可以在购买商品房或者个人住房时,将其获得的拆迁款部分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具体操作方式为,首先需要在税务所申请办理拆迁抵税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拆迁证明、收款凭证等。
随后,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抵税政策并非所有城市都实施,而且具体政策标准也存在差异。
因此,拆迁户在进行相关操作之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政策规定,遵照相关流程进行申报。
总之,拆迁抵税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很多拆迁户减轻了负担,提升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地方采取此类措施,确保拆迁户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最近经常有企业会计咨询有关拆迁补偿涉税处理问题,本人就此问题梳理:1、房屋拆迁补偿款营改增后是否征收增值税?2、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税务办理?3、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4、如何处理政府拨付拆迁款企业所得税需要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等等问题一一进行梳理,如下内容仅为各位财务人员提供多个角度或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如有歧义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一、相关财税政策1、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8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国税【2012】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1)拆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性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补偿的税收处理如下:第一部分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是掌握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如有县级以上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的批文,不论拆迁补偿费的资金来源如何,均免征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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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5﹞45号
【发文日期】2005-03-22
【实施时间】2005-03-22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契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规定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拆迁取得补偿房屋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取得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取得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征收部门在按照规定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那么取得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跟着淘丁财税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取得拆迁补偿款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二、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作者:战茂祥一、对开发商开说:1、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由于产权调换没有现金交易,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对于安置村民的房屋,按照同地同年房屋的销售价计入销售额,同时,列支其发生的成本,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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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怎样纳税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税?
来电咨询:我有一套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房产,现因政府规划需要拆迁,请问我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税,如用此拆迁款重新购房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的回答: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开发商给拆迁户的补偿是否要纳税?
来电咨询:我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我们企业现承接一旧城拆迁改造工程,请问对补偿给拆迁户的房产是否需要纳税?
地税局的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对补偿给拆迁户的房产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有两种方式计算,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下列顺序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一是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至于企业所得税,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被拆迁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对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如何纳税?
来电咨询: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由于地铁四号路线建设的关系我公司需搬迁,取得了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收入,请问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回答:因当地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