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防火玻璃(以下简称防火玻璃)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T 5137. 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3917:1992)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eqv JISR 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neq JISR 3202:1996. EN 572-2:1994)

GB/T 12513-1990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eqv ISO 3009:1976)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耐火完整性integrity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其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穿透或防止火焰在背火面出现的能力。

3.2 耐火隔热性insulation of fire-resistant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3.3 热辐射强度irradiance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在玻璃背火面一定距离、一定时间内的热辐射照度值。

4 分类

4.1 防火玻璃按结构分类

5.1 原片玻璃的要求

制造防火玻璃可选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钢化玻璃等材料作原片,复合防火玻璃也可选用单片防火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应分别符合GB 4871,GB 11614,GB/T 9963等相应标准和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

5.3.2 按

6.2进行检验,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5.6.2 单片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7 复合防火玻璃耐热性能

按6. 6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5.6.1条的规定。

5.8 复合防火玻璃耐寒性能

按6.7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5.3.1条、透光度应符合5.6.1条的规定。

5.9 复合防火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当复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场合时,应考虑其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按GB/T 5137. 3进行试验,试验后试样均不应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同时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的相对减少率应不大于1000,见下式:

(a-b)/a×100%≤10%

式中:a——紫外线辐照前的透光度,

b——紫外线辐照后的透光度。

5.10 力学性能

5.10.1 复合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应满足下述a),b)中的任意一条。

a)玻璃没有破坏。

b) 如果玻璃破坏,钢球不得穿透试样.

5.10.2 单片防火玻璃的抗冲击性能

按6. 9进行试验,试验后玻璃不得破碎。

5.10.3 单片防火玻璃碎片状态

按6.10进行试验,每块样品在50 mm X 50 mm区域内的碎片数应超过40块,横跨区域边界的碎片以半块计。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存在,但其长度不得超过75 mm,且端部不是刀刃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玻璃边缘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45°。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厚度的测量

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解读

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撰文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经过几个月的实施,仍有部分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 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 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

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璃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1]2号 各区县建委、规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采用玻璃做建筑材料的,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等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四条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建筑工程部位,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 (一)幕墙; (二)各类天棚、吊顶; (三)观光电梯; (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七)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 (八)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 (九)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含进口安全玻璃与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各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必须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认定资格的产品和由取得认定资格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或资格认定证明应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第六条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工程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工程部位,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方案与图纸中标明。其设计须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施工单位须核验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并委托法定检验单位或市建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对材料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在安全玻璃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设计与安装技术规程。 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第十条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

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安全玻璃标准

国内外安全玻璃标准面面观 安全玻璃是指平板玻璃经强化处理或与其他材料复合,从而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和耐热抗震性能,提高玻璃产品安全性。安全玻璃产品根据用途可分为建筑用、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机车、船舶和飞机)用及家居用等种类。根据安全玻璃的实际应用,国内外均出台了相应的产品及试验方法标准。本文主要将介绍建筑、汽车、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国内外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建筑用安全玻璃标准 建筑用安全玻璃即指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以及由这两种玻璃组合而成的构件,如安全中空玻璃等。我国已颁布的建筑用安全玻璃标准主要有GB9963《钢化玻璃》、GB9962《夹层玻璃》及GB17841《幕墙用钢化玻璃及半钢化玻璃》。GB9962《夹层玻璃》已立项修订,修订稿的草案已完成,即将向各夹层玻璃生产企业征求意见。草案与原标准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主要依据ISO12543-1~6及EN12600对夹层玻璃的定义、外观质量、耐湿性、耐辐照、摆锤冲击性能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摆锤冲击性能,取消了原标准中的分类,采用了EN12600的分类方法。 国外相关标准主要有欧洲的EN12150和EN12600、美国的ANSIZ97.1、日本的JISR3206及JISR3205、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2543-1~6及BS6202等。建筑用安全玻璃国内外标准对比情况见表1. 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是在原95版国家标准《防火玻璃》基础上修订的,并参考了BS476第22部分、ISO3009、DIN4102等标准。新版标准已于2001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防火玻璃和耐火等级进行了重新分类,增加了单片防火玻璃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同时,由于船用防火玻璃的性能指标与建筑用防火玻璃相差很大,该标准删去了船用防火玻璃的相关部分。 汽车用安全玻璃标准 目前,国内汽车玻璃标准已形成了一个标准体系,包括术语标准、包装标准、产品性能标准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等。GB9656《汽车安全玻璃》是汽车安全玻璃的产品标准,对汽车安全玻璃材料的安全性能(标准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及一般性能(标准中的一般技术要求)规定了技术指标和判定准则。 国外标准主要有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43《安全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美国国家标准ANSIZ26.1《陆地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用安全窗用玻璃材料规范》、日本汽车行业协会标准JISOM503《汽车用风挡玻璃》、JISOM504《风挡以外用汽车玻璃》及日本工业标准JISR3211《汽车用安全玻璃》标准等。 我国国家标准GB9656《汽车安全玻璃》最早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迄今为止,已先后经过3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03版,并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版本与过去版本相比有很大不同。首先,增加了汽车安全玻璃材料的种类,除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及夹层玻璃材料外,增加了中空安全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并相应增加了耐温度变化性、耐燃烧性和耐化学侵蚀性等性能要求。其次,对安全玻璃材料分类及应用部位进行了修订。取消了A类夹层玻璃及B类夹层玻璃

高层外开窗安全玻璃规定解释2009

高层外开窗安全玻璃规定解释2009-05-01 20:03:01| 分类:建筑资料| 标签:无|字号大中小订阅 .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现在很多地方住宅楼不能用推拉窗了,不能满足节能要求。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撰文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经过几个月的实施,仍有部分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璃管理规定》玻 规改行运[2003]2116号 各省、自治、直规市及规规列市、新疆生规建规兵规规委;规展改革委,~规规委;规委,~建规规区划 ;建委,、规规局、工商局~各直规规规疫局,属 规加强建筑安全璃的生规、流通、使用和安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规量~特制定了《建筑玻装 安全璃管理规定》~规印规规规~规按照规行。玻你 附,建筑安全璃管理规定玻 中规人民共和家规展和改革委规国国会 中规人民共和建规部国 中规人民共和家规量规督规规规疫规局国国 中规人民共和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局国国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璃管理规定玻 第一条规加强建筑安全璃的生规、流通、使用和安管理~保障人身和规规安全~规范玻装 建筑安全璃规用~提高建筑工程规量~依据《中规人民共和建筑法》、《中规人民共和规品规玻国国 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璃管理规定》;以下规《规定》,。玻称

第二条本规定所安全璃~是指符合规行家规准的规化璃、规规璃及由规化璃或称玻国玻玻玻 规规璃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璃等。玻玻玻 规片半规化璃;规增强璃,、规片规规璃不于安全璃。玻玻玻属玻 第三条所有事建筑安全璃生规、规口、规和建筑物建规、规规、安、施工、规理规位国内从玻售装~规规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规以上;含地市规,城市自本《规定》规施之日起的新建、规建、改造、修及规修工程等装构筑物~规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安全璃。装玻 第四条家规规部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规分规规规规建筑安全璃生规和流通规域的规品规量的国玻 规督管理~家规规规疫机规规规口安全璃规规规督管理~建规行政主管部规规规本地建筑物使用、安国构玻 装玻国玻与玻会建筑安全璃的管理规督工作。中建筑璃工规璃规规通规引规企规遵守行规行规~规行自 律~规助政府有规部规督促企规规行本规定。第五条安全璃生规企规必规按照家规准规规生规~所有出的安全璃规品规到家规玻国厂玻达国准的要求。 规规口安全璃按照同规规品的强制性技规规范规施规规~不合格的不得规口。玻国内 建规、施工规位采规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璃必规具有强制性规规规志且提供规规规印件~规规安全玻国玻档璃提供规品规量合格规~规规口规品提供规规规疫规明。以上规料作规工程技规规料存~规料不全的规品 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璃作规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规使用安全璃,玻玻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 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 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 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墙是指 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 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 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 门两侧的玻璃,其*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n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 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n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n解释:? 安全玻璃?safe?glass:?? 指破坏时安全破坏,应用和破坏时给人的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包括符合国家标准GB?9962规定的夹层玻璃、符合国家标准GB?9963规定的钢化玻璃和符合国家标准GB?15763.1规定的防火玻璃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复合产品。?? n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n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2)玻璃内侧可见线与浴缸或淋浴基座边部的距离不大于500mm,并且玻璃底边可见线与浴缸底部或最高邻近地板的距离小于1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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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xx〕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xx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相关规定要求

建筑安全玻璃相关规定要求 通过对比《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标准,就安全玻璃相关规定要求总结如下: 一、门窗中常用玻璃种类: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压花玻璃等。 二、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2、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3、安全玻璃的选用,见表2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 综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及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对部分条文的解读、《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有框门玻璃、无框门玻璃; 解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第7.2.1条规定,有框门不论玻璃大小均须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2)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3)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4)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塑料窗玻璃。 解释:《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第3.1.2条规定,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门窗时应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可踏面是指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的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 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 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 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 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 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 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 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 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 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1 框支撑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撑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撑的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 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得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得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得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玻璃总类公称厚度(mm) 最大许用面积(m2) 钢化玻璃 4 5 6 8 10 12 2、0 3、0 4、0 6、0 8、0 9、0 夹层玻璃6、38、6、76、7、52 8、38、8、76、9、52 10、38、10、76、11、52 12、38、12、76、13、52 3、0 5、0 7、0 8、0 表7、1、1-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得最大许用面积 玻璃种类公称厚度(mm) 最大许用面积(m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 3 0、1 4 0、3 5 0、5 6 0、9 8 1、8 10 2、7 12 4、5 夹丝玻璃 6 0、9 7 1、8 10 2、4 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得边缘尖锐得角部。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与落地窗玻璃得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得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得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 7、2、3 人群集中得公共场所与运动场所中装配得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得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得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得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得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得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得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得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得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得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得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得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得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 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得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得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得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得组合效应。 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得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得建筑玻璃所处得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得,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得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得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1 框支撑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撑玻璃幕墙得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撑得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得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得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得部位,尚应设置明显得警示标志。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得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得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得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得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 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得警示标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4、12、1人员流动性大得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与物体碰撞得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得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得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得落地窗;

GB 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

GB 9656-2003 代替GB 9656-1996 前言 本标准第4.1条、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他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的ECE R43-2000《安全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技术差异为: ——本标准未对塑料安全材料及经过处理类夹层玻璃进行规定; ——ECE R43规定风窗夹层玻璃应同时满足制品人头模型冲击及试样片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要求; 本标准规定风窗夹层玻璃只需满足上述两种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要求之一即可。 ——本标准将塑玻复合材料耐燃烧试验速率降为100mm/min。 本标准代替GB9656-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与GB9656-1996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取消了第3章中对具体术语的解释,所有术语均采用相关的汽车玻璃术语标准及汽车术语标准; ——取消了A、B类夹层玻璃分类,统称为夹层玻璃; ——限制使用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增加了风窗及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增加了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允许时速低于40km/h的机动车风窗使用钢化玻璃; ——对生产汽车安全玻璃的原片质量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度变化性、耐燃烧性、耐化学侵蚀性试验; ——增加了一般技术要求条款。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莫娇、石新勇、韩松、王文彪、张大顺、王睿、周军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656-1988、GB9656-1996 汽车安全玻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安全玻璃,也适用于农用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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