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换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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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制定业

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相关办法。

一、新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

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 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将选举产生主任 1 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组共***人。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乡、

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组成后,其人员名单在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告张榜公示 3 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

容;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征求业主意见;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建议名单;

(四)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参加,出席的业主代表过半数,大会可以召开。如有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等形式产生,经筹备小组最终确认。候

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现场实名投票的方法。与会业主代表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结果,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超过1/2 的业主代表参加投票,选举可以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每个组团候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余一名委员由其余候选人中得票最高者担任。

第十六条选举回收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

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 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

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

1. 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 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 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4. 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6. 提出书面辞呈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代

表实名投票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通过方可罢免。罢免委员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资格终止或委员被罢免而

出现委员缺额时,按照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补选,但缺额人数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

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

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一周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30 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

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

和社区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换

届选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选举业主代表,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产生办法。每个楼栋由业主推荐或领导小组推荐产生1至2名业主代表,代表本楼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业主代表名单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对全体业主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业主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提出,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1.***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第***届业委会委员由***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 名。换届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 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业主代表推荐或业主自荐产生。(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个人简介材料以及产权证明、身份证明一并提交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

3.候选人资格确定后,由换届领导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

公示3-7 日。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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