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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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全省国税系统提升站位、开拓创新的积极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税局创新项目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国税局局内各单位,各地级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所得奖励加分计入当年度绩效管理总分。

第二章内容标准

第四条创新项目的申请标准

创新项目分为服务大局创新、业务管理创新二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创新项目的申请基本标准。

(一)服务大局创新:在服务大局、推动改革、提升站位等方面推动创新,在全省、全国税务系统内外具有较强的引领性、突破性、示范性。

1.税收理论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对税收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研究成果在国

专业性工作以上级别会议做专题发言的(含书面发言)。

(八)其他经省国税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创新成果。

第三章组织程序

第六条创新项目由服务大局创新和业务管理创新等2个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评审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一)服务大局创新专业评审组。由省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财务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巡视办、机关党委办、信息中心、科研所和项目申报时确定的主协办部门对应的局内各单位组成。

(二)业务管理创新专业评审组。由省国税局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督察内审处、进出口处、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管理处、稽查局和项目申报时确定的主协办部门对应的局内各单位组成。

第七条创新项目的事先申请

为提高创新项目实施效率,减少重复投入,避免低水平开发,创新项目实行事先申请制度。(一)市国税局申请创新项目

1.每年四季度末前,市国税局将下一考评年度拟开展的创新项目,向对应省国税局局内单位提出申请。

2.跨年度完成的创新项目,市国税局开展期间的每年四季度末前向对应省国税局局内单位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及预期完成目标。

3. 对应省国税局局内单位对各市国税局的创新项目申请进行相似程度和先进程度分析,统筹安排,避免人、财、物的重复投入,于考评年度1月底前将审批通过的创新项目申请报省国税局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省局绩效办)汇总审核后,经签报省国税局局领导同意,列入该年度《**省国税局创新项目表》(附件1)统一下发执行。

4. 对应省国税局局内单位年度内对审批通过的创新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实施质量。(二)省国税局局内各单位申请创新项目

1.每年四季度末前,局内单位可提出下一考评年度拟开展的创新项目,在与各市国税局创新

项目申请统筹协调的基础上,于考评年度1月底前将申请报省局绩效办汇总审核后,经签报省国税局局领导同意,列入该年度《**省国税局创新项目表》统一下发执行。

2.跨年度完成的创新项目,局内单位在开展期间的每年四季度末前向省局绩效办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及预期完成目标。

(三)共同申请的创新项目,由主办的局内单位或者主办的市国税局负责组织申请。

第八条创新项目的变更

《**省国税局创新项目表》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的,主办单位在当年8月底之前填写《**省国税局创新项目变更表》(附件2)报省局绩效办审定后调整。

第九条创新项目的评奖申报

(一)省国税局局内各单位、各市国税局在年初省国税局统一下发的创新项目表范围内,结合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奖申报。

(二)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办的局内单位或者主办的市国税局负责组织评奖申报。(三)申报创新项目,要按规定填写《**省国税系统创新项目评奖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项目的详细资料和符合第四条标准之一的证明材料。

(四)评奖申报材料于考评年度9月底前报省国税局绩效办。

第十条创新项目的评审

(一)初审

省国税局绩效办负责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达到基本标准进行初审,并向各专业评审组提出建议。

(二)专业评审组推荐

各专业评审组对本类别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各专业评审组的组成单位按照每类别推荐不超过2个项目(可以少推荐或者零推荐)的原则,填写《**省国税局创新项目评奖推荐表》(附件4)报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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