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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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基础学院
2013-2014年度第二学期《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班级:工商121
姓名:胡英伟
学号:2010010343
指导老师:吴铮
2013年4月
关于“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业竞争
首先,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人会想到这是一个关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商标之争。其实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我们能看到其中很多的不正当竞争。那我们先了解一下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总共包括五章二十二条。其中的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看到其中的一些行为与上述法律中的这三条有着一些联系。
以上这几条都在这个案例中有所涉及。
这个案例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起源于2004年,陈鸿道行贿案。2000年,鸿道集团与广药签订商标许可主合同,将商标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为更长时间使用这个商标,在合同还有8年到期的情况下,2002年至2003年,陈鸿道通过三次行贿300万元港币,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延长至2020年。王老吉商标使用费2000年为400多万元,到2010年为491.4万元,即便到2020年也只有500多万元。而陈鸿道经营王老吉早在2010年销售收入就达160多亿元。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以销售额的5%收取,而陈鸿道所付商标使用费只占销售额的0.03%,还不到国际惯例的百分之一,被媒体称为“史上最廉价商标租赁”。这就可能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的,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一些商业利益。
“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并借助“国家统计局权威统计数据”大肆宣传。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一份公开告知书中,明确指出了加多宝“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依据并非来自国家统计局,且《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指标,国家统计局开展的调查项目,只对“软饮料”进行统计,没有对凉茶品牌及销量进行统计。加多宝这种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中的虚假宣传。
还有就是最近的红罐之争,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十一条所提及的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内容。
我这篇文章可能很大程度上是站在了广药的一方来写王老吉的一些不正当竞争,但是反过来说“王老吉”商标价值产生的基础正是它的商誉,并非是广药授权,而“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建立,应当主要归功于加多宝,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公众也为加多宝鸣不平: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却拱手还给广药集团。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业竞争,无论仲裁裁决是否会被撤销,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会对整个中国企业战略产生很大影响,其背后的企业战略都值得我们深思,这是一场中国特色的品牌近身肉搏。两个企业在针锋相对中所经历血淋淋的搏斗:涉及额度大、时间跨度长、性质极为复杂,让中国的企业和消费者看到了品牌之争深刻的动因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