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汽车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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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 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 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 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 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 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 张某人民币 10 万元; 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 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 成一协议,双方约定 : 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 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壬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 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 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摊原则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定义:是指在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于两个以上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 故后,所得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 进行分摊。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摊原则
目前主要有三种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制:应用最多。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目前少使用。 例:某投保人先后分别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 司签订了一份火灾保险合同。甲、乙、丙公司承 包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50000元、250000元 ,因发生火灾,损失200000元。通过三种分摊 方式分别计算赔偿处理情况?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来由 意义在于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 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 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 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其内涵主要有以下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摊原则
思考:我国目前采用哪种分摊方式
总结:
汽车保险的六大原则 各原则的含义
问题:
汽车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分别解释汽车保险的六大原则 利用简单案例说明各个原则在汽车保险中如 何应用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按照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己经支付了 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 部权利归保险人。"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 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末经保险 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 又通过转让残车获额外收入4000元,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 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 钱。"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人 4000 元,正是保 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 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 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 辛劳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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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 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 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 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 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2、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 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 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 损失的金额。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 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 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