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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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马鞍山公园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马鞍山公园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
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勘察合同条款
第三章设计合同条款
附件一发包通知书
附件二工程勘察费用计算表
附件三工程设计费用计算表
附件四廉政合同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
本项目经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通知书》广州公资交(小额)字【2018】第【】号。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承包人承担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马鞍山公园维修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马鞍山公园。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优先次序:
2.1本合同协议书。
2.2勘察合同条款。
2.3设计合同条款。
2.4发包通知书。
2.5 发包人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特征:
1、项目名称:花都区园林绿化景观提升建设工程-马鞍山公园维修改造工程
2、项目规模、特征: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马鞍山公园,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公园主园路进行改造,主园路长约1700米、在主园路旁增设4个休息亭廊、厕所升级建设、绿化景观带建设等工程。工程总投资约996.64万元。
第四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签定合同后2天内,发包人将线路平面图、地形图提交承包人。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费用:
5.1.1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其中:勘察费为人民币万元;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勘察费、设计费为暂定费用,作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定金的依据)
5.1.2本工程勘察费、设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0号文收费标准计算。
5.1.3结算原则:按上述5.1.2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工程设计基价以花都区财政
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价为基数核算设计费;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勘察工作
量(经发包人确认的量)进行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
承包人另行商定。
5.1.4勘察费、设计费结算价最终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价意见书为准。
5.2 支付方式:
5.2.1勘察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并已生效,勘察人已完成进场,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向勘察人支
付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2)勘察工作全部完成,勘察人提交所有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的勘察费总额的80%(含定金)。
(3)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按照本合同条款5.1.2、5.1.3的原则结算,并经花
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结清全部勘察费用(无息)。
5.2.2设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并已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20%的定金,计万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
设计图和施工图预算书及相关电子文件,工程预算并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设计费可支付财政预算评审设计费总额的 50 %(含定金);
(3)待本工程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设计费总额的 65 %。
(4)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设计费总额的80 %。
(5)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按照本合同条款5.1.2、5.1.3的原则结算,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全部设计费用(无息)。
5.2.3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具体支付规定见“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合同中支付条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5.2.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5.2.5承包人收款时需提供合法票据。
5.2承包人收款时所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一致、且签订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设计人承担。
第六条当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变更时,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协商合同终止或变更事宜。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以下本章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