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是有唐一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它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唐律疏议》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既揭示了唐前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使我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关键词:《唐律疏议》特点中国传统法制作用

唐朝由李渊父子建立于公元618年,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唐朝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甚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唐后一些朝代的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武德新格》的制定到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张戣等人编攥《大中刑律统类》,唐朝修订的法典有三十余部,其中《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集中反映了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是有唐一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唐律疏议》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

一、《唐律疏议》的特点

现存的《唐律疏议》(下称“唐律”)共有十二篇(502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内容涵盖了关于刑法原则、刑罚类型、罪名、婚姻家庭、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等等内容,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3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首先,它继承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主要内容是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兼有民事、行政、军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而且对大量涉及婚姻、继承、经济、行政上的行为也都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其次,科条简要,形式创新。它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思想,律文附有注律新形式--以

1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4页。

3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8-186页。

“问答”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律疏,创立了律文、译文、律疏三位一体的法典编攥新模式,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简练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后世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范本。4第三,刑罚适中。中国封建刑罚制度经历了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量刑幅度、行刑方式等方面,均以从轻为原则,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第四,依礼制律,编攥以礼为原则。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具体体现在(1)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是唐律的指导思想,故唐律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君为臣纲”是“三纲”之纲,所以忠君居于唐律之首,将企图推翻皇帝统治、毁坏皇室宗庙宫殿等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置于篇首,作为“十恶”之首,是唐律中最重的刑名。5(2)定罪量刑以礼为标准,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很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地结合统一,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3)注释、修律均以礼为标准,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唐律在颁布后可以考证的两次修改都是因为礼的内容变动而修订调整的。

唐律总结、发展了以往法制的成果,把中国传统法制推向成熟,具有成熟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司法和法律监督,也正是基于唐律以上的这些特点,它对中国传统法制发展影响巨大。

二、《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它对唐朝以前历朝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进行总结继承,使之系统化、周密化,而后朝历代又对之“承用不废”,使之成为了五代、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所以说,唐律既揭示了唐前的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

(一)与唐朝以前的传统法制的关系

首先,唐律揭示了唐朝以前法典发展的历史和其他篇目演变的历史。它对唐朝以前的法典编纂史进行了说明:唐律中“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国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6本段文字正是揭示了夏朝开始制律,战国时的魏国制定了《法经》,后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汉朝萧何在《法经》、秦律的基础上拟定了《九章律》,而后魏晋南北朝时期也都有自己的法典,隋朝相袭《北齐律》,唐

4周少元,《〈唐律疏议〉的律学成就》,法律与创新,2001年12月(第八辑),第433-434页。

5薛梅卿、叶峰,《中国法制史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05-206页。

6《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

律发展了隋律这一法典发展的过程。7唐律中揭示唐朝以前其他篇目发展史的篇目有十一个,每个篇目的演变史都在每篇前言的“疏议”中有说明,如,对户婚律的前言中述明:户婚律在《九章律》中首次出现,南北朝时期后周也称其为户律,《北齐律》则改为婚户律,隋《开皇律》再改为户婚律,唐律续用此名。8

其次,总结了唐朝以前制度演进的历史,如,在名例律中对“十恶”制度的演进历史表述得十分详尽:“十恶”制度初见于汉,《北齐律》更名为“重罪十条”,至隋朝的《开皇律》对其修订完备并改名为“十恶”。另外,“五刑”、“八议”等许多制度也都是如此。9

第三,指导思想方面,唐律实现了先前律学家的夙愿,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只用”的德刑基本关系法律化,兼容其他家的思想,完成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10

(二)对唐朝以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影响

唐朝之后历朝法典大都尚存,学者们对《宋刑统》、《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同唐律比较分析,无一不发现,唐律的许多立法成果都为这些些封建朝代法典的立法沿用,唐律影响深远。

第一,唐律的德本刑用等法制指导思想为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的传统法制指导思想所沿用。如《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法典的内容中均体现了这一特点。像“十恶”、“八议”、“上请”、“同居相为隐”等内容都出现在了这些法典之中,均对体现了德本刑用这一指导思想的继承。宋朝迄今尚存可考的律法几乎全部抄袭唐律,其内容沿袭唐律,相应的也包括了对唐律中法制指导思想的接受和继承;明朝律法德本刑用思想运用则体现在《御制大明律序》的“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充分了说明朱元璋对这一思想也是赞同和沿用的;11《大清律例》也大量吸收了唐律的内容,并将把唐律的德本刑用等法制指导思想也吸收其中。上述各例足以体现出唐律的传统法制指导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巨大影响。

第二,开创了传统法典内容的历史。唐律的内容同样为唐朝以后一些封建朝代的法典所沿袭。如《宋刑统?附录》:“宋因唐法,故刑统于律疏引用无遗。”即指《邢统》的律文内容除了个别改动和补充外,几乎完全抄袭唐律;《大明律》的律条数目虽较唐律有所减少,但主要内容仍旧以唐律为楷模,如卷一总则方面除了少许增减,大体与唐律相近,另外关于诉讼方面、失火、奸非等律文的规定也基本和唐律相同;12《大清律例》的律条只

7王立民,《唐律与中国传统法制论纲》,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28页。

8《唐律疏议·户婚》前言“疏议”。

9王立民,《唐律与中国传统法制论纲》,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29页。

10周少元,《〈唐律疏议〉的律学成就》,法律与创新,2001年12月(第八辑),第430页。

11怀校锋点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7页。

1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2-163页。

有四百三十六条,也少于唐律,但是它仍留有近60%唐律的内容。从内容方面也可以看出,唐律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地位举足重轻,贡献突出。

第三,唐律的体例和形式也被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的传统法典体例沿用。《宋刑统》的十二篇的结构和篇目名完全和唐律相同,宋有敕、令、格、式,其中敕与唐律的律相近,故此二法典的律文形式也是极为相似的,并且《宋刑统》也有“疏议”;13《大明律》虽体式有所改变,采用了七篇体例,但其中的六个篇目--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捕亡、断狱,也与唐律相同,“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另外《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采用七篇体例,远宗唐律,或分割于唐律,或与唐律篇名不同但实质相近,同样的受到唐律体例的影响。14所以,从体例上也可看出唐律地位之重,影响之远大。

三、结语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本身及其同前朝后代传统法制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唐律的成就之出色,影响之深远,它不仅是一部法典,又像是一部我国古代封建法制的史书,更是后朝许多朝代封建法制的法典蓝本。它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对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的维护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3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50-151页。

14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8页。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 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 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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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法言法语评析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 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先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篇》 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2)译文: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 《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它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尚书·伊训》 1)出自商代的《尚书。伊训》的第一段。 2)译文: 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3)评价: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王制》 1)出处:《礼记·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 2)译文: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 名例 【疏】议曰: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 “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 “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

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 “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建设: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抗战胜利后,为尽力争取和平民主,并在1945年的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许多努力,重庆谈判签署了《双十协定》,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有利于人民的协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失误是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表现在:①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是首要环节。 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③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础的一环。④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2《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⑤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⑥1999,“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⑦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形成邓小平理论,以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 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 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 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 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是有唐一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它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唐律疏议》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既揭示了唐前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使我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关键词:《唐律疏议》特点中国传统法制作用 唐朝由李渊父子建立于公元年,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唐朝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甚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唐后一些朝代的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武德元年(公元年)《武德新格》的制定到大中七年(公元年)张戣等人编攥《大中刑律统类》,唐朝修订的法典有三十余部,其中《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集中反映了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是有唐一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唐律疏议》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 一、《唐律疏议》的特点 现存的《唐律疏议》(下称“唐律”)共有十二篇(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内容涵盖了关于刑法原则、刑罚类型、罪名、婚姻家庭、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等等内容,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3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首先,它继承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主要内容是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兼有民事、行政、军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而且对大量涉及婚姻、继承、经济、行政上的行为也都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其次,科条简要,形式创新。它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思想,律文附有注律新形式以“问答”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律疏,创立了律文、译文、律疏三位一体的法典编攥新模式, 1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4页。 3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8-186页。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的涉外法律对唐朝的兴盛具 有重要影响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对外开放的朝代,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多元文化并存的朝代。在积极的外交态度和对外政策下,和唐朝政府凭借其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人,以至于出现了“四夷大小君长争遣使入献宝,道路不绝,每元正朝贺,常数百千人”的宏大场面。面对如此之多的外国人,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法令制度,妥善处理好与外国人的关系,保护本国与他国人民的利益。在这些法规的影响下,大唐的对外开放得以顺利进行,进而造就了大唐盛世,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唐朝政府鼓励外来人口前来投奔,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会赦应改正征收》记载:“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这是这种政策使得一些外国贫民及逃荒人员纷纷来到大唐落户,如新罗宪德王统治的861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据史料记载,唐朝由于人口较少政府提倡早婚早育,男子15岁,女子13岁便可成婚。外来人口的不断到来不仅大量补充了所需劳动力,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为大唐文化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富有生气。随着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民间出现了“胡饼”“胡姬”“胡店”等,而“胡舞”也为大众所喜爱的舞蹈,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共同发展。陈寅恪在《李唐氏族之推测后记》中写道:“则李唐一族之所以崛兴,盖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化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 相比较于后世明清时期的“闭关锁国”,唐朝政府给予了外国商人相当充分的自由以及一些特权。据《唐律疏议》规定,外国商人在取得了入境通行证“过所”后即可“往来通流,自为贸易”,并且对于“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同时,唐朝政府还对这些外商进行钱粮等方面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外国人定居大唐数十年,娶妻生子,置办家业的现象。这些政策对于吸引外商,促进大唐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也同时也对政府的财政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来唐的外国使节、商旅、民众络绎不绝,但由于不同国家、民族间的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不同,解决同一件事情的律法也各有分歧,因此唐朝政府专门制定了解决这些涉外案件的处理办法。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同本国之制,以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此规定采用了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同国之间采用本国风俗与法律处理,充分尊重了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而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则采用大唐律法,以显示公平。这样的处理办法有些类似于现在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地方法,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稳定。相比较于后世乾隆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为礼节问题而争执不休,此时的大唐无疑更加具有博大的胸怀。这种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的办法,有效地支持了唐朝政府的对外政策,使得不同国籍的人可以和谐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促进了大唐社会的持续发展。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边境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唐朝政府对非法度关津的罪名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正常贸易的进行,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唐朝把非法度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_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法学中国化”是自清末以降“西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中国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即在于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与法律翻译。对于译者而言,翻译法律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汉语世界里寻找到合适的中国语言文字,以表达西方近代的法学知识。但常令译者“搔首彷徨”的是,他们往往很难在中文固有的文字或习惯的表达中,成功地找到对应的说法。这种情形在东西方初遇时,显得尤为典型。因而,翻译法律的实质是相同或不相同的法律意义在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间的转换,或是法律概念在两种陌生的法律场景间发生的转移。 20世纪初以前,法律翻译的主角一直是外国人,主要包括耶稣会士、传教士、商人、外交使节等(其中又以传教士居多),而国人仅扮演着辅助性的配角角色。但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法律翻译者则不再以外国人为主体,中国留学生(主要是留日学生和留英学生)成了法律翻译的主力。这一分水岭之前的汉译法律词语与之后的汉译法律词语在渊源方面也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早期的汉译法律词语多来自英语、法语、葡萄牙语等语言的有限书籍、字典或报纸等,但自1902年后,日本法律法规、法律辞书、法学书籍、报纸及法学讲义中的法律词语成为近代汉译法律词语的最主要外来语渊源。本文所谓的“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即指1902年清末变法修律以降以成规模和成系统的态势涌入中文的、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 ———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屈文生 *本文系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研究”(09CYY020)和上海市曙光学者计划项目“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研究”(10SG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屈文生,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副教授、研究员(上海,200042)。 [摘要]近代中文法律新名词多从日语翻译而来,且大多直接借用和制汉语的书写形式,其辗转形成的 轨迹是西方法律词语的跨语际实践过程。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的法律辞书编纂之于现代汉语法律译名的形成及变迁的意义在于,作为时代语言的记录者,它们在内容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时的最初汉语形态。法律辞书是法律译名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据或证明。研究近代史上法律辞书编纂、法律译名的中国化及新旧法律名词之间的冲突问题,对消解今日辞书中法律译名的不统一和失范问题,仍具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律辞书译名统一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法规解字》《盲人瞎马之新名词》 〔中图分类号〕K25;DF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 11-0122-08 2012年第11期 122--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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