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九三学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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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九三学社章程

(第八次全国 * 部分修改,xx年12月7日通过)

总纲

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 * 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 * 领导、同 * 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 * * 事业的参政党。

本社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 * 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旧政协国共和谈期间,本社支持 * 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严正声明不承认伪“国民大会”,同共产党一道进行斗争。解放战争期间,本社赞成 * 的各项主张,与 * 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 * 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 * 革命的胜利而斗争。随后,本社响应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接受 * 的领导,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 * 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 * 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走上了为 * 服务的道路。中共十一届 * 之后,在 * 理论的指引下,本社进一步明确了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 * * 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弘扬民主与

科学的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 * ;坚持接受 * 领导、同 * 亲密合作;坚持自我教育、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

*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坚持 *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 * 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维护* 的执政地位和政治、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 理论是 * 主义、 * 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本社以 * 理论为指导,学习实践“ * ”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 * 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 * 宪法为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 * 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进入新世纪后,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 * 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 * ,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 * 现代化、开创 * * 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 发展赋予民主与科学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在建设 * * 新的历史时期,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要在发展 * 民主政治中,把坚持 *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建设 * 政治文明,推进 * 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挥我社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崇尚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培育科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坚持 * 基本经济制度,完善 * 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做出贡献。

本社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统一。

本社努力促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自身建设是本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巩固和发展与 * 亲密合作关系,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关键。自身建设要高举 * 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接受 * 领导,坚持建设 * * 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使我社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团结带领广大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在多党合作道路上不断前进,成为与 * 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 * * 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要继承、发扬我社优良传统,把握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 * 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要

把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学习 * 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学习 *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本社的历史、章程及优良传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要加强组织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增强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参政党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社员

第一条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 * ,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发展社员,按组织发展程序,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员二人介绍,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社员。

第三条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 *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 * 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坚持 * 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遵守职业道德,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 * 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社员在参加 * 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社中央批准。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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