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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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这部短片的名字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素材主要来自导演陈凯歌的新作《无极》,作者是胡戈。
这个时长为20分钟的短片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令许多网民感到“新鲜而好玩”。
陈凯歌叫嚣要起诉《馒头血案》的“作者”胡戈,令诸多网友生出莫名的愤怒。
胡戈通过视频剪辑,将《无极》中的一些情节另行拼凑成一部搞笑剧。
在《无极》的上演过程中,着实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
作为影片导演的陈凯歌突放高调,称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
并称胡戈“道德败坏”云云。
就著作权纠纷而言,应当是《无极》的制片方,也就是出品《无极》的中影。
如果中影自己没有起诉的意思,任凭陈凯歌怎样愤慨,仍不能就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
电影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框架中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这是由于电影的著作权与电影内独立作品的著作权是相互结合,又可以相互分离。
在《馒头血案》中,胡戈部分使用了《无极》中的配乐、人物造型、布景等这些可以构成独立著作权的作品。
相关的独立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有权向胡戈主张权利。
第二个问题是,本案是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有人会有异议。
认为只要不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就不构成侵权。
但是,调整后的《著作权法》不再将“营利行为”作为是否侵害著作权的必要构成要件。
只要出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几类侵权性行为,则应当判定为侵权。
这里要说一下著作权的权利特性。
著作权不同于其他几类知识产权,它具有强烈的精神属性,是作者人格的载体。
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中,只有著作权是不能完全以货币价值进行外化的。
这方面的特性很好地体现在著作权的继承中,著作权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即便是著作权继承人亦不得行使。
从这个角度来说,异化一部作品,就是异化了作者的精神,如果作者不乐意的话就是侵害了作者的精神领域。
从上面所说的,基本上可以判定胡戈的行为的确冒犯了陈导演。
那么究竟是侵害了什么样的权利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有一些些复杂。
因为胡戈并非就《无极》的合法音像制品进行编辑,他用了盗版。
用盗版《无极》进行视频编辑是否侵害了正版《无极》的著作权呢?或许胡戈的律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胡戈并非对《无极》侵权,而是仅仅就一个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影音媒质进行编辑,该《无极》非彼《无极》,因而不构成对于《无极》的侵权。
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观点站不住。
因为就作品根本而言,那个盗版的《无极》dvd或是rmbv 文件内装载的仍然是《无极》这一部作品,从作品的内容、思想上来看是一致的,或许有些删减,但是并不影响到它的本质,就电影或小说这类“同类物”作品而言,判断是否同一部作品不在于媒质,只在于内容;第二,胡戈本人就是奔着陈凯歌的《无极》去的,这一点从他本人目前的供述中可以查明;第三,就陈导演的观点来看,《馒头血案》构成对于《无极》的商业危害,它的放映会对《无极》造成消极的商业影响,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因而,这个辩解不成立。
胡戈侵害的权利大致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个问题,赔偿。
于目前很难查实胡戈通过《馒头血案》赢利,因而应确定他没有营利目的。
那么如果败诉,应该赔多少?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超过50万。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不过我想应该不会那么多,且官司也不一定会打,不排除作秀的可能。
第三个问题,赔偿。
于目前很难查实胡戈通过《馒头血案》赢利,因而应确定他没有营利目的。
那么如果败诉,应该赔多少?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超过50万。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