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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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财产持有人交还的财产、应收帐款、投资收益、银行孳息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依法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就在破产清算中分割,债务人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该开办人补足,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执行转回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

5、依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此享有的债权属破产财产。

6、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7、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应收回作为破产财产。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以追收。对该股权可出售或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8、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依有关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规定处理,以其损失纳入破产债权。

9、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酬借的款项也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10、A、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破产财产。B、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破产财产。C、按国家规定不具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设施,原则不入破产财产,由所在地的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排。但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的排出范围

1、破产企业基于仓储、加工、代销、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如抵押、留置、出质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1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2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后剩余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过户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企

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警械,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均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9、企业工会、党、团等其他社团所有的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主要为加工、保管、代销、租赁等财产。

二、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点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成立的,于破产宣告后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的特点:

1、债权人有权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

2、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不得单独、自由地要求清偿。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在破产债权范围的认定上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为破产债权。

4、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破产企业联营合同的解除也依此原则处理。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被保证人(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代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8、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12、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三)破产债权的排出范围

1、对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等。

2、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以免使原对债务人所作的处罚转移到全体破产债权人身上。

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4、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但,对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发放的款项,可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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