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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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我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在校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
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
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时间从规定报到之日起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
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
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可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
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
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
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
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由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
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
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
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由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的,经学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注册后,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的,凭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事请假的,凭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由学生所
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四)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办理。
(五)学生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和临床医学等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
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八年,超
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除服兵役外,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的总学分
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
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
肄业处理。
第四章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的主修专业为高考录取入学后的所在专业。在校学生学有余力的,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
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
修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审查合格后获得辅修
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
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
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标注在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中,不证明学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
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
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该证书不证明学历。
第十七条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向双方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部)根据学院(部)情况对学生
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学期末将经审核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管
理部门备案,同时予以公示。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有两门次及以上
修读课程不合格或受学校处分的,其修读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教学要求也相同的,无需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
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专业课程补足。
(二)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所取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得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学生毕业时因辅修、
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选择放弃,并向教务管理部
门提交书面声明的,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所取得的相应
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