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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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9]1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有效地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教育、医疗、住房、临时困难等专项救助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泸州市民政局是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发改、财政、规建、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司法、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对象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持有我市1年以上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状况符合所在区县政府有关规定的对象,经审核、审批后,确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原则上为上年末城乡低保标准的200%。三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四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二)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二年内购买高档电器或非生活必需品单项商品价格超过3000元的;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7平方米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六)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劳动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总和的人均收入。其计算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收入数额为准,以申请时间的前6个月为计算周期,无论收入是实发还是补发,只要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