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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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益林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公益林资源,我国制定了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资金的分配。

以下是为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各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一致性,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区位、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体现生态效益的差异。

3.重点突出:对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等关键区域的公益林,加大补偿力度。

4.动态调整:根据公益林建设、管护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分配对象1.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从事公益林建设、管护、保护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三、补偿标准1.基础补偿:根据公益林面积,给予每亩一定的补偿。

2.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

3.管护费用补偿:对从事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管护费用给予补偿。

四、分配方式1.直接分配:将补偿资金直接分配给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项目支持:对重点区域、关键项目的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通过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3.奖励机制:对在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提高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水平,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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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造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造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造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对造林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

二、目的。

造林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造林工作,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造林项目,包括国有林场、国有林木种苗基地、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等单位的造林项目。

四、资金来源。

1. 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造林补助;2. 地方财政按照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比例配套;3. 其他相关资金。

五、资金分配。

1. 按照造林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由各地制定年度造林规划和项目计划;2.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年度造林规划和项目计划,确定造林补助资金的分配比例;3. 地方财政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配套。

六、资金使用。

1. 严格按照年度造林规划和项目计划使用造林补助资金;2.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管理。

1. 中央财政对造林补助资金实施专项监督管理;2. 地方财政对本地区的造林补助资金实施专项监督管理;3.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效果评估。

1. 对于使用造林补助资金的项目,应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2. 对于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或停止资助。

九、结语。

通过制定和实施造林补助资金方案,可以有效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本方案,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取得良好的造林效果。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X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X市财政局、林业局下达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X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

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 策 法 规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安徽 省财政 厅 、 徽省 林业厅财 农 [ l]2 安 2 o2 6号 文件 印发 ) o
第 一章 总 则
管护 区森林 防火 、 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 、 补植补造 、 抚育及 其他 相
关 支 出项 目 , 项 目计 划 统 一 由村 委 会 f 村 集 体 ) 出 , 乡镇 其 或 提 经 审 核 , 县 级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财 政 部 门 审核 批 准 后 实施 。 报
各市 、 区) 县( 财政和林业 主管部 门要及时将应 发放给林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的补偿 基金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农民“ 一卡通” 发放给林农 。兑
现 依 据 为市 级 、 级林 业部 门填 列 的公 益 林 核 查验 收 汇 总表 , 县 基
层林业工作站填列到户的公益林 检查验 收清册 。对国有单 位或
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 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 中列支。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 和市林业局于每年 3月 3 1日之前 , 联
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 同是 同家级 公益林林地 , 省
财 政 森林 生 态 效 益补 偿 基 金 的补 偿 范 同是 省 级 公 益林 林 地 。
合 向省 财 政 厅 和省 林 业 厅 报 送 财 政 补 偿 基 金 申请 。 申请 材 料 应
护 支 出 02 元 。 . 5
第 十 一条 中央 财 政 补 偿 基 金拨 付 到 省 后 ,省 财 政厅 会 同
省林业厅根据 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 和补偿标准 ,以及各市资
金 申请 等 , 定 各 市 、 ( ) 政 补 偿 基 金 数额 和公 共 管 护 项 目, 确 县 区财 并 及 时 下 达 资金 和 项 目批 复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财农[2009]381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9.11.2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

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

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

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 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学校2024XX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学校2024XX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学校2024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公益林建设得到了广泛关注。

镇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提高集体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保障林农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镇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确保林农利益,提高林农的生活水平。

3.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三、实施方案1.补偿对象本项目补偿对象为镇范围内具有公益林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补偿标准(1)乔木林:每年每亩补偿10元;(2)灌木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3)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8元。

3.补偿方式(1)直接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林农;(2)项目扶持:对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等项目的扶持;(3)技术培训: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培训,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4.补偿程序(1)申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向镇林业站申报公益林补偿面积;(2)审核:镇林业站对申报面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公示: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林农。

5.监督管理(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林农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认识;(2)建立健全补偿资金发放台账,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4)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项目效益1.生态效益:通过实施本项目,将提高镇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效益:提高林农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社会效益:增强林农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农村社会和谐度。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1.风险:公益林补偿政策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发生变化。

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

2.风险:补偿资金发放不及时,影响林农生活。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

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2021年至2023年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说明

2021年至2023年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说明

2021年至2023年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说明以下是对2021年至2023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说明:一、背景自2021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满足人类生态需求而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保护和恢复公益林资源,由政府、社会和受益者共同出资,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

二、实施情况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主要实施了以下措施:1.完善补偿机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来源等。

2.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林业部门加大了对公益林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提高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也在逐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林农的利益。

4.拓展补偿范围:各地积极拓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将更多的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其生态效益。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各地采取了以下措施:1.严格资金监管:各级林业部门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了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滥用。

2.实行公开透明:各地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内部审计: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内部审计,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提高使用效率:各地积极推进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成效与问题通过近几年的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提高了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二是改善了生态环境,发挥了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三是增加了林农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中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LOGO中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谷振宾赤峰• 2012.04内容概要生态补偿的提出与政策演变1现行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2公益林生态补偿面临的问题3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完善4一、中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演变“生态补偿”正式提出生态补偿的早期实践1992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体改委《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这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首次在国家官方文件中出现。

1980年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几年后,“以资代劳”或“以款代劳”,然后雇佣专业队植树的形式开始在全国主要城镇出现,“绿化费”实际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写入《森林法》1998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以通过的《森林法》修正案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纳入国家预算200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决定选择11个省(区)的2亿亩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总投入10亿元人民币。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正式建立2004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转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两次修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3月,发布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2009年11月,修订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国家层面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费、公益林管护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荒山造林补偿京津风沙源保护工程:生态移民、退耕补偿 地方层面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998年开始,广东省对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2.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浅析县级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

浅析县级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森林 法》 明确规 定 的 国家对 森林 资源 实行 保护 的具体措施 ,是贯彻落实 《 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快林业发展 的决定》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的重大
举措 。 中央森林 生态效 益 补偿基 金 的建立 ,标 志着 我 国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制 度开始 实施 。实 施森林 生 态效 益补偿 ,是 落实科 学 发展观 的重要 举 措 ,是 推 进林 业历 史性转 变 的重大 突破 ,是依 法治 林 的必然
Pr l i r ay i n I pe e td S h m e fr ei na y An l sso m lm n e c e o m Ec lgc lEfe tCo p n a in o t n lPro iy o o ia f c m e s to fNa o a i rt i
浅析 县 级 国家 重 点 公 益 林 生 态 效 益 补偿 实施 方 案 编 制 。
李红旭 ,马玉春 ,陈杰 ,吴 怀理
( 昆明市森林资源管理 总站 ,云南 昆明 60∞ ) 52
摘要 : 根据 国家财政部和云 南省 财政厅 、林业厅的有 关文件 ,昆明市纳入 中央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第一批 重
1 编 制依 据
《 国家林业 局 、财 政 部重 点 公 益林 区划 界 定办
要求 ,是落 实 “ 以人 为 本 ” 、保 护林 业 权 益 人 切 身
利益 的具 体体 现。
根据 《 财政 部关 于下达 2O 中央森 林生 态效 04年
点公益林面积 2 2万 h 2 o0 4 m 。文章介 绍了该 实施方案 的编制依据 、原则、 目标 、规模与布局 ,并提 出了方案 实施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1.3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偿资金分配2.1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功能重要性、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3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补偿资金使用3.1 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3 补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合同;(4)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5)项目验收;(6)结算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监管4.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七、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7.1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补偿资金,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表;(2)公益林权属证明材料;(3)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总结;(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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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财农〔X〕8号)、X市林业局、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X政林发〔X〕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通知》(X政林发〔X〕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林业生态扶贫脱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面积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10.6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5个国有林场2个苗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246.31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石光银等治沙造林英雄、大户的补偿面积、资金另文下达。

二、补偿标准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1、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县级统筹公共管护费1.75元外,其余每亩13元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提取0.25元后,剩余部分50%兑
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即每年每亩7.5元。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村组兑现方案及管护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填写《X县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公示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公示无异议文件及兑现明细表,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各乡镇。

各乡镇根据兑现明细表将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兑现资金名称统一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要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方案制定、公示、花名表上报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大户承包村组林地的,必须提供有效承包合同,并处理好大户与村民之间的兑现资金分配问题,切实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承包大户与村民之间双方满意。

村组集体组织经营的林地,兑现名单要细化到村组经济组织的具体成员,严禁兑现到村组负责人。

对于已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群众申请不再需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统一报县林业局审核剔除。

(三)加强档案资料、台账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设立档案专柜,由专人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兑现明细表及公示无异议文件上报时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须于X年8月10日前将乡镇公示无异议文件附兑现明细表报送到县林业局天保办(县林业局二楼201室),兑现明细表电子版文件发送至X邮箱。

各包乡技术人员须
于9月30前将与兑现明细表相对应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图交至县林业局天保办。

(二)以“一卡通”兑现到户时间:X年9月20日前各乡镇须将补偿资金打入群众“一卡通”账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白银喜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林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孙怀胜担任,副主任由林业局副局长李清山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兑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资金兑现是X年度林业生态扶贫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兑现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即时,直接关系着林业生态扶贫工作的质量,也关系着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提高认识,将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去抓,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组织得力干部专门负责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完善及补偿资金的兑现工作。

(三)规范运行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强化细化资金兑现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村组进行方案制定、村民大会讨论、公示等环节,确保各个环节阳光透明、群众满意,同时要确保上报材料及兑现明细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密切
配合,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户户皆知。

对涉及贫困村、贫困户的林地权属纠纷,要认真及时进行调处,确保贫困户能够享受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五)落实奖惩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对补偿兑现及时、准确,政策宣传执行到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按时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单位,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按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或逾期不兑付造成资金滞留、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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