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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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摘要:在日常生活照中,胎儿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的注册表上的时间。但是,任何人的出生都是以母亲受孕为基础的,胎儿的权利能力也是需要保护的。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2-01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见,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法律上获得保护,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第一要件,是当事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他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就无根据得到保护。法律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对胎儿,我国法律仅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要保留胎儿的份额外,对其它权利未作任何规定。

一、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法。”这是法律对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惟一的直接规定。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无疑保护了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立法的出发点却是保护妇女的利益。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不仅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而且使胎儿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有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10月1日,出生仅33天的早产婴儿吴佩颖,因其母裴红霞怀孕期间受到钱伟明骑摩托车撞击,导致吴佩颖早产,而且各脏器没有发育成熟,免疫功能低下,于是裴红霞代吴佩颖提出赔偿请求之诉。法庭上钱伟明辩称:吴佩颖的损害发生在她受胎期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吴佩颖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之诉。法院只能判决被告对吴佩颖不构成侵权。因为事件发生时,吴佩颖尚未出生。这种判决结果法官无奈,舆论哗然,尽管有悖道德良知,但谁也不能说违背了法律规定。目前,因法律无明文规定,

当事人无奈而放弃诉权的此类案例时有发生。

二、如何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从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和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

当前,在法律对胎儿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胎儿利益纳入司法保护,加强对胎儿利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救济,不失为一种理性而务实的选择。我国司法实践在“荷花女”等案件中已经成功地解决了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利益以及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保护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样便把自然人死亡以后延续的人格利益给予了比较全面的保护。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未做规定。实践中遇到胎儿权益保护的纠纷怎样处理呢?基于以上认识,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胎儿人身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的损害,法律确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胎儿尚在母腹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由其母亲行使,而是依照监护制度,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一旦父亲或母亲成为胎儿的侵权人时,则胎儿的监护权转归政府实施,政府有权对胎儿的父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并防止父母给孩子带来新的损害;第三,如果受害人受到非

法侵害,致胎儿流产、死产的,受害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的损害,既包括健康权、生育权损害,也包括因胎儿死亡给他们带来的精神损害。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7. \[2\]张世琦.法律帮助一点通: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杨立新.胎儿受到侵害是否有权索赔\[j\].民商法

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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