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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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一、短期投资
1、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A、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的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
B、税收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公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预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三款)
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预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预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3、投资收益
A、会计处理: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05条第三款)
B、税收处理: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
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的差额
A、会计处理:按会计规定计入损失(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确定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B、税收处理:可能损失,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其他应收款
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
A、会计处理:坏帐损失计入治理费用
B、税收处理: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收不回的,不得列支损失(国税函[2000]579号),但(国税发[2003]
45号)规定其他应收款能够计提5‰坏帐预备
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存货
1、盘亏的存货
A、会计处理:在减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治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第四款)
B、税收处理: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能够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55条,国税发[2003]45号)未经审核的,不得扣除(国税发[1997]190号)
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预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五款)
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预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
减值预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3、视同销售(财税字[1996]079号)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
1)销售代销物资;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物资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将自产,托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无偿赠送他人
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的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
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
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
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的有: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1)纳税人在差不多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约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5)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视同销售的: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治理部门、非生产性
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6)《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股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7)《债务重组所得税方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A、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均不作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