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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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务督察机制是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来弥补外部监督缺陷的一种有效
方式。
强化检务督察,必将对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加强、案件质量的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结合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提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检务督察;检察权;监督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譹?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极大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将检察监督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果检察监督权被滥用,其后果性质更严重于一般权力的滥用。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实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首先必须保证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大力推进检务督察制度,才能做到“切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譺?訛。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概念与实质内容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
”?譻?訛魏德士此话说明了概念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确定检务督察的概念是进一步探讨检务督察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使这一制度体系化的核心和根本。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务督察的界定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检务督察”中的“检”,顾名思义即是指检察,“务”,依照《辞海》释义为事务、工作之意,“督察”则是指监督、察看。
?譼?訛在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中,对检务督察的概念界定为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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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的实质内容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以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核心,以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为监督内容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干警办案活动的监督。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进行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要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特殊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体现了国家在刑
事诉讼层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行使检察权更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权限
检务督察工作一方面具有服务保障性,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部门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检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尊重业务工作的主体地位。
在不干扰和妨碍业务部门具体工作的前提下,围绕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等开展督查。
另一方面检务督察部门的权力仅是程序性权力,不具有裁判性。
检务督察部门在帮助业务部门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时,责令纠正、督促落实等权力实质上都是程序性建议权,不涉及对被督察对象实体权利的最终限制或处分,如果需要对其实体权利进行限制或处分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研究和决定。
(二)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1.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权需要监督
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的杰弗逊指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譾?訛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就要从程序和制度上对公权力运行的诸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在执法实践中,检察权中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权和决定不起诉权具有裁判性,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掌握着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和裁量标准,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会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导致公权力被滥用,造成执法不公。
2.提高案件质量的需要
案件质量则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更是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专门规定了11条23款优先适用的条款,对未成年人司法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机制创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办案中容易出现“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倾向,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审查活动,让案件质量有时会大打折扣。
3.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这些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得到落实,出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或者消极不作为,检察权等同于被滥用,将直接侵害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检察干警队伍建设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这表示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进一步保障,“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为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法定要求,这要求办案人员除熟悉法律专业外,还需要掌握与工作相当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强烈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但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检察干警在知识层面上有所欠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专业化要求。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务督察工作和所有新制度、新机制一样,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也不例外。
(一)思想上不重视,对检务督察的意义认识不足
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实践中,对刑事活动中该立案不立案、该不捕而批捕、该起诉不起诉等活动进行的内部监督,往往缺乏责任感。
少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搞检务督察没有必要,检务督察束缚了手脚,影响了办案积极性,如果事事讲内部监督,就会无法高效办案。
在工作中对检察队伍建设的现状不能正视,放松了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检务督察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权力滥用和腐败可能性增大。
(二)检务督察与检察工作被割裂,没有融为一体
未成人刑事检察活动“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譿?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司法决定的做出必须符合亲历性的要求,但目前所采用的办案人员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的办案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割裂了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目的相偏离。
检务督察正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检务督察机制更多地还停留在对干警遵章守纪的督察上,没有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
(三)检务督察程序不规范
目前,检务督察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完备,只在每个季度末填写《检察干警勤政、廉洁情况监督档案》,属于典型的事后督察,事前督察和事中督察程序不到位。
督察之前没有根据督察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计划,每月初检务督察部门没有将当月的督察事项、需要干警掌握的知识和内容发送到每位干警邮箱,没有给大家规定学习和自查自纠时间,事中也没有对检务督察进行记录和通报,事后的检务督察建议书、检务督察决定书等文书的定性、使用及效力都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和依据。
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督察内容没有转化为督察表格,没有根据督察的结果形成综合性检务督察报告并发送全院各部门,督察整改程序基本上空白,需
要整改的部门没有强制性要求出具整改措施。
(四)检务督察执行力度欠缺
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其权限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对检察机关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不能全方位的展开督察职能,重点仍然在对干警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上,没有深入办案部p(一)注重与检务督察部门配合,强化自我监督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检察业务部门之一,也是检务督察的客体。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集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监、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多种职能,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可以减少外界提出的“监督者由谁监督”的质疑,营造良好的检察工作环境。
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部门需要与检务督察部门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合力,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检察工作机制,让内部监督制约具有实践的可行性。
(二)明确目标,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检务督察机制应当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目标,以案件质量要求引导办案人员的行为,尽量减少直接干预办案人员对案件判断,不应增加案件流程的复杂程度。
同时增加检务督察的刚性,融入到具体办案流程中,做到案件进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里,发现问题就查究到哪里。
采取由管案到管人的基本思路,以执法办案为直接监督对象,以严格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作为监督的首要环节和核心目标。
“监督的目的是要保障被监督的权力全面地正当地运行,而不是削弱或取代被监督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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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检务督察的制度保障机制
在检务督察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加大对检察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执法环节的监督。
无论是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可以在检务督察制度中运用信息技术,通过运行网络专业管理软件,对网络体现的案件细节进行实时和隐蔽的监控,针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实施集中的督察,加强对侦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撤案和不捕、不诉、改变定性及删减犯罪事实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牢牢盯住执法活动中的薄弱部位,减少检察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四)加大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力度
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对检察队伍的监督和管理上,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在检务督察活动中,培养全体检察干警对督(下转第81页)(上接第71页)察活动的参与意识,把每一位检察干警逐步纳入到检务督察活动中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廉洁办案。
在工作中进行考评和对干警进行奖励时,听取检务督察办公室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对外部监督缺陷进行弥补,建成高效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促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得到加强,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
注释
?譹?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版P154
?譺?訛十八大报告P22
?譻?訛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94
?譼?訛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成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P265
?譽?訛见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譾?訛李满圈,中国宪法体制下审判监督的必然性及改革探索,人民检察,2007(13)P24
?譿?訛见2012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讀?訛谢鹏程,《监督权的控制和运用》,《检察论丛》第8 卷P204
文宏,安徽池州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陆勇,安徽合肥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