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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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代销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均对这两种代销方式作出了适当调整,其中变动较大的是视同买断代销的有关核算。
一、视同买断代销
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对受托方的有关会计处理虽然未作说明,根据其关联性应该按购入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双方协议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乙公司后卖出800件,每件实际销售价格为120元(不含税)。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800件的货款及税金。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80)80000 简历大全/html/jianli/
贷:库存商品8000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
增值税=80000×17%=1360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元)
借:应收账款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借:主营业务成本6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400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应收账款936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确认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结转销售成本=1000×80=80000(元)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00
(2)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应收账款93600
第二,乙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确认收入=800×120=96000(元)
增值税=96000×17%=1632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100=80000(元)
借:银行存款11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80000
(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代销商品款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应付账款93600
(4)向甲公司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93600
贷:银行存款936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1000×100)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11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3)向甲公司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93600
贷:银行存款93600
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均有较大的变化,新准则对会计处理的调整使收入的确认更符合收入的认定条件,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及时性、配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需要。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