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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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是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条件,这是由建筑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不仅需要懂经营、懂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更需要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规定,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注册监理师等;其次,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即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并被依法批准注册。
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是我国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核心内容。
1. 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跨行业、跨区域执业的,就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只在本行业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行业统一考试;只在本区域内部执业的,要参加本区域统一考试。
2. 均需要注册
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
没有注册的,即使通过了统一考试,也不能执业。每个不同的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3. 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每个执业资格证书都限定了一定的执业范围,其范围也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界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范围执业。
4. 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由于知识在不断更新,每一位注册执业人员都必须要及时更新知识,因此都必须要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的频率和形式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1. 注册建造师的概念
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注册建造师需要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 注册建造师的考试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分为一级建造师考试和二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社部、住建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3.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已取得建造师资格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注册管理:
(1)注册效力: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注册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3)注册期限。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
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延续注册:延续注册者,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每年要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建造师执业继续教育。
(5)注销注册: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受到刑事处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6)注册公示: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4. 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