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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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项目评审总则。为使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的评审工作体现科学、全面、公正和可操作性,根据《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奖励办法》、《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工作规则》,借鉴常用的项目评价方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评审范围。奖励项目评审,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奖励办法》中明确的申报条件,不在其列的原则上不进行奖励项目评审。
第三条奖励项目评审指标。根据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的奖励项目,采取用5项通用评价指标(可在个性化评价指标中建议增加2项评审指标)进行细化、量化评审。
(一)奖励项目的通用评价指标
1、奖励项目的成功度(有无)分析评价;
2、奖励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资源成本对比分析评价(资本经营及非经营性收益,要剔除资本成本和原始投入,用行业平均资本收益率核算);
3、奖励项目的对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分析评价;
4、奖励项目的难易程度分析评价;
5、奖励项目实施的影响(公司内部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二)奖励项目的个性化评价指标
1、奖励项目的非客观机遇分析评价;
2、奖励项目的主观作用(非职务因素)分析评价;
3、奖励项目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对生产能力的影响分析评价;
4、奖励项目的对公司经营和资金流的贡献及时效分析评价;
5、奖励项目总的持续作用分析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组织机构、生命力、影响力等)。
第四条奖励项目评审步骤。奖励项目评审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由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与专项奖评议委员会共同对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入围。
第二步,对入围的奖励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由申报者本人或相关单位提供申报奖励的祥细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尽职调查小组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
第三步,由尽职调查小组对每个申请奖项形成专题调查、审核报告,分别向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专项奖评议委员会报告调查、审核情况。
第四步,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或专项奖评议委员会对每个申报奖项的调查、审核情况进行审议,就有关问题听取申报人的说明,进行质询,并征求申报人及相关人员对选取个性化评审
指标的意见。
第五步,由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或专项奖评议委员会根据对每个申报奖项的调查、审核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增加个性化评审指标及其所占权重,进行量化评定。
第五条奖励项目评审方法。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或专项奖评议委员会依据通用评审指标和选定的个性化评审指标,每个奖项采取由每个评委对每项评价指标按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见附表),由秘书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汇总结果。
第六条研究综合调整系数。突出贡献奖的综合调整系数,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个项目汇总得分情况,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对每个申报项目提出综合调整系数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奖励项目评审结果及应用。每个奖励项目的评审汇总结果在80分以上(满分100分)优秀奖项;在60—80分为推荐奖项;在60分以下不作推荐,向申报人通报评审结果。优秀奖项和推荐奖项,由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或专项奖评议委员会形成专题评审报告,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奖励事项。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2006年度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奖励的评审及提请复议的奖励项目评审。
附件:1.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表
2.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结果汇总表
年月
附件一
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表
附件二
集团公司突出贡献奖及专项奖评审结果汇总表
说明:有个性化评审指标时,按5项通用评审指标等分×80%+个性化评审指标×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