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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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
(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
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
(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
(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
(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
(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委会委员有义务向公司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项目申
请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投委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公司有关对投委会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投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投委会收到公司总经理提交的投资项目审议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召开投委会会议对投资项目的开展评审工作。
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投委会会议,组织投委会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投委会会议评审意见和组织审议表决等事项。
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投委会委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投委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投资项目审议申请时向投委会提出要求有关投委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投委会召集人根据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投委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投委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投委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十四条为提高投委会的工作效率,投委会会议表决的投票方式有现场投票、通讯投票或传真投票三种,投委会委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一种。
第十五条投委会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投委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并以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审核通过直接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出现投委会会议评审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投委会会议表决
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送达有关评审材料、对投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投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投委会会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委会委员以外的专家顾问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投委会委员以外的专家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任何投资决策均须取得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召集人对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投委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投委会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投委会会议首先对该投资项目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1/2以上的,可以对该投资项目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1/2的,投委会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申请再次提交投委会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投委会委员审核。
投委会会议对投资项目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二十一条在投委会会议投资项目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该项目投资前,拟投资项目发生了与所报送的投资建议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投委会召集人可以提请投委会召开会后事项投委会会议,对该投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会后事项投委会会议的参会投委会委员不受是否评审过该直接投资项目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其参与表决,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投委会的决议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投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执行。
第二十六条投委会会议过程和决议由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对于不同意见应明确记录,会议记录需出席会议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均由公司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为强化决策功能,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委托进行的投资项目实行最终决策权。
本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细则规定,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其成员由xx公司和【】共同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xx注:请贵司考虑投决会人数和委派方】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如下主要职责权限:【xx注:请根据贵司实际情况考虑下述职责范围是否全面】
(一)审议公司经营层报送的拟投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及投资项目方案,决策是否对其进行投资。
投资申请报告及投资项目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行业及市场分析、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的潜在风险分析、项目投资后管理及对项目效益的预测等。
(二)审议公司经营层报送的已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进行决策。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
(四)制定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和管理方案。
(五)审批公司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合作机构(如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相关事项。
(六)决定或授权管理层决定对投资标的企业的委派人员。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项目投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综合管理人员于会议召开前及时通知全体成员。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使用电话会议或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士能相互听见对方的类似通讯设备进行会议,以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该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因项目紧急,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及表决;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对占受委托管理资金总额30%以下(含)的单个投资项目,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即可投资;对占受委托管理资金总额30%以上(不含)的单个投资项目须由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投资。
【xx注:请考虑表决机制是否需要调整。
例如,调整为过半数通过即可】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初步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决策。
【xx 注:请考虑是否区分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
例如,公司所管理
的私募基金资产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公司跟投部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
第九条被否决的议案,公司经营层可在被否决之日起60日内补充资料后,再次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请以相同程序表决,该表决为终局性表决。
如果该投资项目的终局性表决为否决,则项目经办人员不得再围绕此项目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并发生相关费用。
第十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人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记录,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会议记录及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应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篇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专业化,实现投资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程序,进一步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投资政策、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投资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投资流程等业务制度、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管理对外投资协议等文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细则另行颁布。
第六条经主任委员同意,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包括外部专业人士)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有对外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策略,审定秘书处拟订的各项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
(三)督促投资组、投资管理组、风险控制组等小组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各类投资业务。
(四)其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业务人员了解投资市场行情及投资业务情况。
(二)对提交的拟投资业务发表意见。
(三)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表决权。
(四)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投资业务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五)对改进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投资政策进行审议,并及时签署意见。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做出的结论负责,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对其发表的意见负责。
(四)遵守保密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审议过程涉及的商业秘密、委员意见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例会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议事制度。
例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则视业务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应授权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向主任委员请假;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记名签字表决制审批投资相关事项,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最终形成的决议必须获得全部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