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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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

(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

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

(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

(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

(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

(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委会委员有义务向公司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项目申

请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投委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公司有关对投委会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投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投委会收到公司总经理提交的投资项目审议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召开投委会会议对投资项目的开展评审工作。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投委会会议,组织投委会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投委会会议评审意见和组织审议表决等事项。

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投委会委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投委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投资项目审议申请时向投委会提出要求有关投委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投委会召集人根据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投委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投委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投委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十四条为提高投委会的工作效率,投委会会议表决的投票方式有现场投票、通讯投票或传真投票三种,投委会委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一种。

第十五条投委会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投委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并以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审核通过直接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出现投委会会议评审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投委会会议表决

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送达有关评审材料、对投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投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投委会会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委会委员以外的专家顾问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投委会委员以外的专家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任何投资决策均须取得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召集人对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投委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投委会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投委会会议首先对该投资项目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1/2以上的,可以对该投资项目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1/2的,投委会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申请再次提交投委会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投委会委员审核。

投委会会议对投资项目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二十一条在投委会会议投资项目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该项目投资前,拟投资项目发生了与所报送的投资建议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投委会召集人可以提请投委会召开会后事项投委会会议,对该投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会后事项投委会会议的参会投委会委员不受是否评审过该直接投资项目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其参与表决,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投委会的决议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投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执行。

第二十六条投委会会议过程和决议由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对于不同意见应明确记录,会议记录需出席会议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均由公司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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