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融资租赁增值税操作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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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融资租赁增值税操作内部规定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发票开具
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新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设备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额确定
试点地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应按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扣除营业税规定的扣除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业务超税负即征即退
融资租赁业务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100%。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为融资租赁业务已缴增值税。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各项累计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价税合计数)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相应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后的余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
险费。
(4)附加费问题
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退税时是否同时退还附加费?另请尽快明确融资租赁即征即退政策的征管系统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即征即退申请表式。
根据财税【2005】72号文的规定,即征即退政策仅针对增值税,不包括增值税附加。征管系统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即征即退申请表式已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