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 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 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 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 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地图,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 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 示下列内容:
1 / 11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 中国历史疆界、 世界各国国界,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 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 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 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 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 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 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 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遵守国务 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 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城 镇街道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名 称表示。 (二)世界各国行政区划地名和其他地名,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称表示。 (三)历史地名,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的历史地名表示。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 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 国界线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组织编制包含行政区划、地名、交 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公益性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供无 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 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变更情况, 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2 / 11

。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生 产、进出口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将样品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对样品上的地图图形进行审核。 使用公益性地图, 对地图内容进行编 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 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进口地 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出口未出版的地图的,由编制者 送审; 出口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由生产者送审。 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在依法送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前,应当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保密技术处理的办法 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世界地图、全国地图; (二)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历史地图; (四)主要表现地为境外的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 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由负责审核的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 历史地图、 时事宣传地图无明确审核依据时, 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 部进行审核。 篇二:【每日一法】《地图管理条例》今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地图管理条例》已于今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 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条例》的实施, 无疑标志着一个以地图为核心载体、 全民多数参与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新时代
3 /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