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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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一、相互持股概述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 互持有对方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 股东而形成的公司联合形式,也称“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转投资”。 1.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和公司之间单向持股 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股权流动的方向 呈现出持股交互性和双向性;多个平等公司之间 按股份持有的方向形成一个依次循环的环状相互 持股图,在依次进行的单方性资本参与过程中, 资本最终又回到了最初的公司。 2.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五、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一)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 例,即按照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母子公司 关系分别对其进行规制,以达到效率和公平的最 佳平等状态。当相互持股比例在25%以下时,经 营权稳定,而经营权控制的弊端微弱。 认定母子公司关系时,采取“形式加实质”的判 断标准,概念上可认为“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 司50%及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额, 或可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 经营的公司”。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四)我国台湾地区 1.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被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 过半数之从属公司,不得将控制公司之股份收买 或收为质物。 2.非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表决权限制 一公司与他公司相互投资各达对方有表决权之股 份总额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为相互投资 公司;相互投资公司知有相互投资之事实者,其 得行使之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之三分之一。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2.相互参与企业 (1)凡构成母子公司关系者,禁止子公司持有母 公司的股份。 (2)非母子公司情况下,相互持股的各方持有对 方公司总股本25%以上者,不禁止相互的股份取 得,但将持股权利的行使限制在对方总股本的 25%以内,这些权利中包括表决权、盈余分配请 求权、公司增资时新股认购权等所有成员权。 (3)对两个公司企业相互持股在对方总股本25% 以下者,公司法不予干预和规制。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德国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 “从属企业、过半数被参与之企业”不得认购控 制或参与公司的股份。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而取得 的股份,不得行使任何权利,包括表决权及盈余 分配请求权等,并且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转让。 例外允许“从属企业、过半数被参与之企业”在 例外情形下取得控制企业或参与企业的股份,但 不得超过对方企业资本的10%,且所取得的交叉 持股的股份不得行使任何权利,且超过10%的部 分应于三年内转让。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2.具体制度设计 (1)表决权和其他成员权限制 表决权、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增资时新 股认购权等所有成员权的限制。 (2)通知义务 一个公司取得其他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时, 有通知其被参股公司的义务。 (3)持股信息公开化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案例1 周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 司和叶某同为B公司的股东。现A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 信任破裂,不愿继续合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B公司。 本案为一起单纯的公司解散纠纷,但是由于B公司同时还 持有A公司的出资,造成了A、B公司相互持股的局面, 一旦判决B公司解散,则A公司持有的B公司出资如何处 理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清算过程中,B公司持有的A公司 股份若要转让,还涉及与A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或者 寻找第三人购买,所以判决B公司解散其实在清算层面带 来了很大困难;如果不判决B公司解散,A公司(实际是周 某)和叶某的矛盾已使B公司人合性丧失殆尽,公司存续 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此外,本案中的周某和叶某两人还共 同投资了数家其它公司,如果判决B公司解散,其他公司 都会面临解散的困境。
(四)公司相互持股与证券市场 1.干扰股票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泡沫经济。 相互持股的公司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不会轻易 地转让对方的股份,致使股份过于集中于公司法人手中。 2.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1)内幕交易的温床 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基于特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的协作关 系,实行信息共有,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 (2)对关联交易控制规则的规避。 在循环持股情况下无法认定谁是控制股东,实际上是在规 避控制规则。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四、国外对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一)各国基本立法态度 英美法系:因为可以自由取得自己股份,所谓的 库存股是允许的,相应地,由于相互持股一般被 视为取得自己股份的一种变通方式,所以交叉持 股一般也未加以禁止。但法院可以利用“揭开公 司面纱”、“深石原则”、“实质合并”等原则。 大陆法系:一般对交叉持股有着较为严密的制度 设计,主要包括持股比例限制、表决权行使限制、 信息披露制度和通知义务、违规处罚等。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公司相互持股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冲击 (一)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资本原则 1.造成资本虚增及利润不实的效果。 当企业间交叉持股时,尤其是因增资而发行新股 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 但每经一手,形式上各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 增加。 2.变相达到股东抽回出资的效果。 3.悄然突破对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规制。 4.规避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违法转移资金。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一般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规制 1.对相互持股限制之比例选择 {20%的持股限制标准} (1)我国相互持股现象出现时间不长,持股 比例基本上还不大。 (2)我国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所松动, 对资本充实的要求开始有所转移,注重公 司实际的资产信用,故10%的比例限制过 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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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效应 (一)形成企业联盟,发展规模经济。 相互持股结成利益共同体后,企业集团可以放大 成功的机会并分散风险,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在 企业集团中因被转移、分散而大大降低。 (二)扩大公司留利,树立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目 标。 (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增强企业市 场竞争力。 (四)引进安定股东,抵御恶意收购。 (五)促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国有企业一股独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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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 1.原则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 司的股份,除非有以下的情况:(1)因股份交换、股份 转移、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正好该其他公司 是母公司股份的持有者;(2)行使公司的权利,为达其 目的而必要者。因上述情况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时,子 公司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处分该股份。 2.非母子公司之间表决权限制 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和Leabharlann Baidu计或者子公司单独持有超过其 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超过 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四分之一以上出资额时。该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公司对持有股份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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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治理结构 1.造成公司所有者的迷失。 2.弱化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平等。 3.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巩固效应。 (三)公司相互持股与企业集中 1.公司相互持股对反垄断法的规避。 2.导致特定领域内竞争消弱和经济力量过于 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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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互持股概述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 互持有对方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 股东而形成的公司联合形式,也称“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转投资”。 1.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和公司之间单向持股 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股权流动的方向 呈现出持股交互性和双向性;多个平等公司之间 按股份持有的方向形成一个依次循环的环状相互 持股图,在依次进行的单方性资本参与过程中, 资本最终又回到了最初的公司。 2.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五、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一)母子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 例,即按照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母子公司 关系分别对其进行规制,以达到效率和公平的最 佳平等状态。当相互持股比例在25%以下时,经 营权稳定,而经营权控制的弊端微弱。 认定母子公司关系时,采取“形式加实质”的判 断标准,概念上可认为“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 司50%及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额, 或可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 经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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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台湾地区 1.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被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 过半数之从属公司,不得将控制公司之股份收买 或收为质物。 2.非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表决权限制 一公司与他公司相互投资各达对方有表决权之股 份总额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为相互投资 公司;相互投资公司知有相互投资之事实者,其 得行使之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之三分之一。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2.相互参与企业 (1)凡构成母子公司关系者,禁止子公司持有母 公司的股份。 (2)非母子公司情况下,相互持股的各方持有对 方公司总股本25%以上者,不禁止相互的股份取 得,但将持股权利的行使限制在对方总股本的 25%以内,这些权利中包括表决权、盈余分配请 求权、公司增资时新股认购权等所有成员权。 (3)对两个公司企业相互持股在对方总股本25% 以下者,公司法不予干预和规制。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德国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 “从属企业、过半数被参与之企业”不得认购控 制或参与公司的股份。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而取得 的股份,不得行使任何权利,包括表决权及盈余 分配请求权等,并且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转让。 例外允许“从属企业、过半数被参与之企业”在 例外情形下取得控制企业或参与企业的股份,但 不得超过对方企业资本的10%,且所取得的交叉 持股的股份不得行使任何权利,且超过10%的部 分应于三年内转让。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2.具体制度设计 (1)表决权和其他成员权限制 表决权、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增资时新 股认购权等所有成员权的限制。 (2)通知义务 一个公司取得其他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时, 有通知其被参股公司的义务。 (3)持股信息公开化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案例1 周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 司和叶某同为B公司的股东。现A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 信任破裂,不愿继续合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B公司。 本案为一起单纯的公司解散纠纷,但是由于B公司同时还 持有A公司的出资,造成了A、B公司相互持股的局面, 一旦判决B公司解散,则A公司持有的B公司出资如何处 理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清算过程中,B公司持有的A公司 股份若要转让,还涉及与A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或者 寻找第三人购买,所以判决B公司解散其实在清算层面带 来了很大困难;如果不判决B公司解散,A公司(实际是周 某)和叶某的矛盾已使B公司人合性丧失殆尽,公司存续 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此外,本案中的周某和叶某两人还共 同投资了数家其它公司,如果判决B公司解散,其他公司 都会面临解散的困境。
(四)公司相互持股与证券市场 1.干扰股票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泡沫经济。 相互持股的公司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不会轻易 地转让对方的股份,致使股份过于集中于公司法人手中。 2.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1)内幕交易的温床 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基于特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的协作关 系,实行信息共有,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 (2)对关联交易控制规则的规避。 在循环持股情况下无法认定谁是控制股东,实际上是在规 避控制规则。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四、国外对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一)各国基本立法态度 英美法系:因为可以自由取得自己股份,所谓的 库存股是允许的,相应地,由于相互持股一般被 视为取得自己股份的一种变通方式,所以交叉持 股一般也未加以禁止。但法院可以利用“揭开公 司面纱”、“深石原则”、“实质合并”等原则。 大陆法系:一般对交叉持股有着较为严密的制度 设计,主要包括持股比例限制、表决权行使限制、 信息披露制度和通知义务、违规处罚等。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公司相互持股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冲击 (一)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资本原则 1.造成资本虚增及利润不实的效果。 当企业间交叉持股时,尤其是因增资而发行新股 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 但每经一手,形式上各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 增加。 2.变相达到股东抽回出资的效果。 3.悄然突破对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规制。 4.规避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违法转移资金。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一般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规制 1.对相互持股限制之比例选择 {20%的持股限制标准} (1)我国相互持股现象出现时间不长,持股 比例基本上还不大。 (2)我国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所松动, 对资本充实的要求开始有所转移,注重公 司实际的资产信用,故10%的比例限制过 为严格。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三、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效应 (一)形成企业联盟,发展规模经济。 相互持股结成利益共同体后,企业集团可以放大 成功的机会并分散风险,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在 企业集团中因被转移、分散而大大降低。 (二)扩大公司留利,树立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目 标。 (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增强企业市 场竞争力。 (四)引进安定股东,抵御恶意收购。 (五)促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国有企业一股独 大。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三)日本 1.原则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 司的股份,除非有以下的情况:(1)因股份交换、股份 转移、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正好该其他公司 是母公司股份的持有者;(2)行使公司的权利,为达其 目的而必要者。因上述情况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时,子 公司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处分该股份。 2.非母子公司之间表决权限制 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和Leabharlann Baidu计或者子公司单独持有超过其 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超过 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四分之一以上出资额时。该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公司对持有股份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 权。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
(二)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治理结构 1.造成公司所有者的迷失。 2.弱化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平等。 3.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巩固效应。 (三)公司相互持股与企业集中 1.公司相互持股对反垄断法的规避。 2.导致特定领域内竞争消弱和经济力量过于 集中。
专题四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