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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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配合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办理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业务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三、有关客户存款原始凭证、账薄、对账单等资料的原件不得交有关机关带走。

第二章受理条件

第四条对于有权机关已知客户存款账号和开户行的,原则上应到开户行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和开户行所在省市,而不知具体开户网点的,可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集中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而不知开户网点所在省市的,可由总行集中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必须回原开户行办理。原开户网点已被撤并的,由承接其业务的网点或其所属支行或分行负责办理。

第五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机构及网点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条若出现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各级机构及网点应按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如不能确定多份通知书到达的先后顺序,或多个有权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则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或其共同上级机关的意见办理,争议期间对该笔存款设置为止付状态,不得冻结及扣划。

第三章业务规定

第七条存款查询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的意见办理。首先在正式公函上摘记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然后选择交易码进入系统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后,加盖业务公章交前来查询的有权机关经办人员。

三、对于查询的结果,可打印或复印,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前来查询的有权机关经办人员。

四、有权机关的查询公函等资料由各查询机构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应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登记簿》(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簿》)。

第八条存款冻结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二、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个人存款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应该是完整,且冻结金额、货币等要素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

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四)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摘录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审核冻结客户的开户行、姓名和账号无误后,按规定进入系统选择交易码办理冻结业务;并将冻结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执法机关经办人员。

四、解除存款冻结时,应由执法机关出具正式解除冻结公函。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冻结期满前应由执法机关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续办理冻结手续的,视同自动解除冻结。

五、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经办人员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但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轮候冻结的,应予办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

六、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冻结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冻结行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冻结行不得自行解冻。

七、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冻结行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八、办理存款冻结业务时,应在系统的账户冻结(止付)交易中,选择相应的冻结(止付)功能,打印一式二联交易单,一联与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一联随传票和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的复印件一起交事后监督,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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