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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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2.1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1. 含义: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订立,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
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
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根据
发货人的要求,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可以转 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型、场站经营人型、代理型)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 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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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1)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 责任。即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无论事故是发生在那个运输 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统一按约定的限额 进行赔偿。对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重,赔偿额高。 (2)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 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则根据各运 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赔偿限额是以各区段的国 际法或国内法规定为依据。 (3)修正统一责任制:介于上述两种责任制之间,又称混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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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四 环 一 链”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最明显的特点是将传统的国际海
运“港到港”运输发展成为“门到门”运输。因此,传统 的“两点一线”运输方式已演变为“四环一链”运输方也 即: 第一环:出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 第二环:出口国集装箱码头;
第三环:进口国集装箱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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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2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 (1)必须具有一分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物权凭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第六章
1.1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定义: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 物的地点运至里那个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是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 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化为一体加以有效的地综合利用, 构成一种连贯的过程来完成国际间的运输。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 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一次托运,一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统一理赔和全程负 责。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 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3.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含义: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具有双重身份,对真正货物来说,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货物的承运人,对 各分段实际承运人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又是货物的托运人。一方面与
货物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以托运人身份与各分段承运人签订
各段运输合同。 2、类型:(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2)无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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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A. 责任形式上:多式联运单据采用网状责任制或同一责任制, 海运提单采用单一责任制; B. 在单据的签发人方面: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 可以是完全不掌握运输工具的“无船承运人”,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 运人负责,海运提单那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C. 签发日期方面:多式联运单据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海运提单一 般在装船后签发; D. 责任期限方面:多式联运单据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 物到交付货物,海运提单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装上船到卸离船; E. 货物保险方面:多式联运单据下货物的保险区段为全程保险, 海运提单那下货物的保险区段为仓库至仓库; F. 风险转移方面:多式联运单据下,买卖双方风险在货交 第一 承运人前后发生转移,海运提单下,买卖双方风险在装船港转移; G.已装船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船,也无 须载明具体运输工具,海运提单那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第四环:进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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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3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运时间; (3)降低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
(4)节省运杂费用,有利贸易开展;
(5)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 (6)促进运输的合理化
2013-20责任限制: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规定,按灭失或损坏 货物的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不得超过920SDR,或按毛重每公 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对于迟延交货的赔偿 限制,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 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5、诉讼时效:公约规定,多式联运诉讼时效为2年。时效期间 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之日的次日起算。但如果收货人在 货物交付之日6个月内未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诉讼时效提前到 该6个月期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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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2.2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其他运输单据的区别
(1)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空运单的区别: 空运单一般注有“不可转让”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货,并在随货运到的空 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货人凭空运单提取货物;国际多式联运 中提取货物一定要凭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办理提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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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3)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铁路运单的区别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所使用的的单据为铁路运单,铁路运单 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最后交收货人,铁路运单不是物 权凭证,不能转让;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不随货同行,且国际多式联运中提取货 物一定要凭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办理提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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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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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法规
4.1 国际多式联运法规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9月颁布。我国加入此 公约 内容: 1、定义和适用范围;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即除非经营人能证明其为避免事故及后果采取合理的措施,否 则,便推定损害由其所致,其应对责任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 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