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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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基地管理,保证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依据《天津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天津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及社区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所属医院须具备三级医疗机构资质,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资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基地须为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各基地须按照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进行建设。基地评估、审核、认证,须按照我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各级管理机构实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基地建设标准、基地认定和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的基地认定、基地管理和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等。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全科医师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的管理、协调工作。
各医疗机构负责所属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基地日常管理规定如下:
1.基地所属医疗和卫生服务机构,须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对本院的规范化培训工作负总责。
2.基地医院应设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基地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有关数据汇总工作;组织实施基地学员的招收工作;组织对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质量考核评估;负责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培训和管理。
3.基地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
基地主任工作职责:(1)协调整个基地学科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定期召开基地学员及带教导师例会,了解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例会要求有记录;(3)组织制订本基地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实施细则;(4)落实学员的临床轮转安排以及带教导师名单;(5)负责组织本基地新招学员的入科前教育;(6)负责组织基地所属各科室的轮转考核;(7)指派基地秘书做好基地学员日常管理、以及各项考核成绩及带教师资、学员工作量的统计汇总等工作,逐月上报基地医院办公室;(8)接受基地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随机抽查考核。
4.各基地应按照有关基地建设标准的要求,积极做好基地的各项制度建设,包括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及明确职责;带教师资资格认证和师资管理;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办法;学员人事、出勤、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基地建设和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等,科学规范地进行基地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5.各基地须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带教导师应符合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师资的职称、带教经验、培训和合格上岗等条件要求。带教师资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学员,有足够的知识与经验对学员进行系统的专业技术和理论的规范指导与传授。
第八条带教导师的工作职责为指导学员完成培训细则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安排好各阶段的培训任务;严格实行导师负责制,包括指导学员参加门诊、病房查房、手术、会诊、值班、科室病例讨论、学术活动等,指导并督促学员认真管理病人、收集病史、汇报病史、书写病历;负责签字认可学员完成的培训内容,确认培训内容真实,并对完成情况做出适当评价,提出建议。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员的沟通交流技巧、临床思维能力、临床基本技能等;指导学员管理实习医师。
第九条对学员的培训须达到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的最低要求,病例管理、病种和病例数、临床诊治技术技能的种类和数量等须满足培训细则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或减少培训细则规定的指标和要求。
第十条基地考核采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采取自评和上一级专家委员会小组考评方式,通过对基地申报资料、基地网上管理信息材料、专家组现场考察、与学员和带教师资座谈访问等形式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对
基地培训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检查与指导,每年8月份前对各培训基地进行学年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成绩作为基地再认证的依据。区县卫生局每年对辖区内全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一次检查。各基地医院每季度对基地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及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及实施落实情况;抽查有关培训记录、档案;考核学员学习情况;培训师资持证上岗情况和带教情况;教学条件与设施建设情况;基地建设、经费管理等。
第十三条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各基地管理委员会每年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地和基地管理人员、带教师资工作成绩优异的人员、以及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突出的学员,进行表彰,每3年进行一次结业表彰。
第十四条在连续2年统一结业考核中,学员通过率低于60%的基地,或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责令其停止招收学员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基地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1.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2.制度不健全,相关制度未能落实;
3.未按统一制定的培训细则认真实施培训;
4.学员管理混乱、学员对培训条件、培训师资、培训质量等问题反映强烈;
5.各种考核不认真、不严肃、不公平、不公正,泄露考试内容;
6.未经选送单位同意,擅自允许学员考取本基地研究生或采取任何方式留用聘任培训学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