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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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独立宣言》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f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 in such forms,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二)人权的基本属性
1、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所以成其为人,原因就在于人是把生 命与权利融为一体的动物,离开了后者, 人连动物也不如。 受制于人的人,还只是被人作为工具的 非人。
2、不可取代性: 基本权利中的每一个单项,都不能用另 一个单项来替代; 基本权利是构筑一人所享有权利的基石, 抽调了它整个权利的大厦就将倾倒。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不属于人权? 2、哪些人权是最重要的人权? 3、人道主义干预是否优先于主权原则? 4、有没有普遍的、全人类统一的人权?
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 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 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美国]
一、正义的含义
1、柏拉图《共和国》: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
• • • • • • • • • 工作权 6 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7 组织工会权8 社会保障权9 保障家庭,包括对母亲和儿童的特别保护10 享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11 健康权 12 受教育权 13,14 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 益权15
3、现实中的人权:能够被人意识到并享有和 行使的人权,它的范围比法律上的人权又 要少些,这是因为客观权利向主观权利转 化有三个环节,主观上认识到这种权利是 首要环节,实现人权所必需的全部社会条 件是基本环节,人权主体具备行为能力是 必要环节。 三种人权的差别越小,越说明一国的人 权状况的良好。
(四)人权的历史发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
• • • • • • • • • • • 生命权 6 堕胎问题;安乐死问题 免受酷刑权 7 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8 人身自由与安全 9 被拘禁者的人格尊严 10 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11 迁徙自由12 外国人免于非法驱逐的自由13 公正审判 14 禁止刑法的溯及力15 法律前的人格权16
1789《人权和公民权 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 序言
– 基本内容:兹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 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 之基础; – 反抗暴政的习惯权利:复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 已铤而走险以抗专横与压迫,人权须受法律规定之 保障; – 努力实现的最低标准:作为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 努力之标的,务望个人及社会团体永以本宣言的铭 诸座右,力求借训导与教育激励人权与自由之尊重, 并借国家与国际之渐进措施获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认 与遵行;会员国本身人民及所辖领土人民均各永享 咸遵。
(三)人权的基本形态
1、应有的人权:道德意义上的人权,它的范 围和内容是最为广泛的,应有的人权往往 是法律上的人权的道德根据和理性说明。 2、法律上的人权:法律规范所肯定和保护的 人权,它的内容和范围比应有的人权要少 些,这是因为道德上普遍要求的人权在立 法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中尤以政 治制度、经济制度限制为多。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第一条: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 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 处,情同手足。 第二条: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 利及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 产、出身或他种身份。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 全。
1776年《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 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 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 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 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 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
5、斯宾塞: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 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 干他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 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
6、康德:正义是“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 条件下,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 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7、罗尔斯《正义论》:
前提1:原始状态: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每个人的 所有愿望,合作成为必要;同时资源也不是贫乏到使合作成 为不可能的地步。这个原始状态对每个人都是不利的,弱者 自不待言,即使是强者也必须提防对他的袭击。人们决定订 立一个契约。 前提2:无知之幕:人们不知道自己的信仰、兴趣、能力、 经历,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们可能处于社会 等级的顶端,也可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样他们就会关心 改善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的状况,以防有朝一日自己会落入 这种境况。
人权的代
第一代 公民权、政治 人权 权 第二代 经社文权利 人权 第三代 共同的权利 人权 公正审判、良知自 由、表达自由 工作权、受教育权 和平权、发展权、 环境权 自由 平等 博爱
• 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无法律上的特定含 义;而且容易产生误导 • 有些权利难于归类:宗教信仰、受教育
(五)人权领域的争论
个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
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 相适合的事情。一些人生来就是统治者,一些 人生来就是辅助统治者履行统治职责的,而其 他人注定是农民、手工业者或商人。
2、亚里士多德: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 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 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 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 的人。而平等的衡量标准是价值与公民美 德。
第二十五章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 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是使人 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 人:“自然人”“人民“”“市 民”“公民”“国民”“民族”“种 族”“集体”“法人” 权:“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 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 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
结论1: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 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的平等权利。包括参与政治程序的自由、言论和 出版自由及其他表达自由、信仰和宗教自由、人 身自由、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等自 由。 结论2:差异原则:首先是差别原则,要求社会 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 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可能大的利益; 其次是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 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 件下对所有的人开放。
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 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 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权 利内容的充实和丰富都以基本权利的轴心 为起始。如根据政治权,可以推出知情权; 根据尊严权,可以推出维护人的尊严的私 生活权。
6、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人权的共性在人类共同经历了反对专制统 治、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法西斯灭绝种族 的暴行的血与火的的洗礼后,已成为所有 民族的共同精神。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本国 的传统或文化的特殊性为理由而把对待动 物的方式说成是对待人的标准。
3、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 沃德:每个个人, 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阶级或社会背 景,都应当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 价值的生活。这种状况只有通过那种旨在 使社会上下层阶级的所有成员在智识上实 现平等的详密的教育规划方能实现。
4、马克思:全力反对当时收入水平上所存在 的悬殊差别,并主张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作 为救济经济上的不平等的手段。设想了一 种社会制度,人们可以实现真正的平等, 因为到那个时候每个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 满足。
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1790《权利法案》
• 一、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程宗教或 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 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 二、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 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 三、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 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 行占住。 • 四、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 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 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 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 不得颁发搜捕状。 • 五、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 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 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 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 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 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 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 六、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 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 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 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 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 七、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者价值超过二 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并经陪审团审 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 院中重审。 • 八、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 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 • 九、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 民所拥有的其它权利。 • 十、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 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 权利转借于他人,让渡基本权利,无异于 把自己复归为兽类,即使一人的基本权利 转让给另一人,另一人也无法获得法律承 认的双份基本权。
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 程中是稳定不变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初生婴儿与耄耋老人 具有同等价值; 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 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 对基本权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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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活 17 思想、良心、宗教与信仰自由 18 主张、表达和信息自由 19 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动仇恨 20 集会自由 21 结社和工会自由 22 婚姻和成立家庭权23 儿童享受保护权24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接受 公共服务的权利 25 • 法律前平等26 • 保护人种、宗教或语言的少数者的权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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