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尊重规章制度.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义与尊重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
关于正义的划分领域,罗尔斯有将其分为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从广义上看,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摘自百度百科)在这样大的理论下,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罗尔斯关于这两者又有着怎样的解释与理解吧!
我们知道,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的首要主题便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这里面,制度的正义与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种制度,可以理解为两种意思。一种可以理解为是约定俗成的观念,它不需要形成明文规定的条例,另外一种便是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的条例。这些规范会给我们以约束,让我们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幼师禁止的,并且当你有意的遵守或者违反它时,你必然受到相应保护或者惩罚。我们知道,制度有其强制性,但也有其主观性。它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制定环节。不管是哪项规章制度,都是由人制定的。人们对于事情的判断,有其个人的标准,但在个人标准之上,有着社会普遍意义上的主流标准。它是一种社会凝聚的力量,它符合普遍社会大众对某一个事物的认知与判断。每一个介入其中的人都知道他对规范规定活动的参与是以一种代表人的身份去将广大民众的想法公诸于众,并将这种约定俗成的想法
制定成规范或者是制度是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诚然,这样的制度制定并不总是被满足,它有其正义的一面,相应地也有其不正义的一面。诚如书中所言,一个制度的理论,正像一种博弈的理论一样。在这里的两种对立面同样也是在相互博弈、相互压制的。当我们的制度有条不紊的执行时,便是正义的一方占据主导地位;当我们需要对某种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时,那就说明了在执行过程中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出现了更多的不正义。关于制度的制定与评价,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析,我们需要分析个人和集体根据自身利益、信念以及对彼此计划的推测将决定哪些可以允许的行为。其次,便是从整体出发,我们要懂得将一组规范、一种制度或者是它的一个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某一个制度的一个或几个规范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制度本身可能并不是不正义的。所以说,某一个环节的漏洞,并不代表着整个制度本身是不正义的。我们在评价制度时,既要知道从较宽广的角度思考问题,也要懂得从较狭窄的角度去观察它们。虽然在付诸实践环节有着一定的环节,但我们可以借此方法做点什么。
接下来我们便谈谈形式正义。在谈论形式正义之前,我们假设已经形成了一种理想意义上的制度正义,也就是已经存在了一种体系——它可以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一种分配方法,并决定着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有了这样的前提条件之后,形式正义便可出现了。形式正义,即对某项法律和制度公正一致的执行,它并不管法律和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只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层面的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在执行的时候要平等地适用于那些属于有其规定的阶层的人们。这样的正义是否就是
真正的正义呢?我看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探究的。如果制度本身具有合理的正义性,那么执行者不偏不倚的执行,不考虑事件主体个人、金钱、地位等无关因素,其形式的正义才发挥了最大的效用。但我们同样不可忽略它的对立面,也就是形式正义无法有效发挥的情况。这里,又要引申出另一个概念——实质性的正义。形式正义或遵守体制要求的力量,显然是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虽然我不能从深层次去解读形式的正义与实质性的正义的关系,但是最起码让我们有了一个认知。两者的相辅相成,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促使正义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上一篇:酒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下一篇:苏州户籍制度改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