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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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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村函〔2019〕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部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能看懂、易操作的原则,指导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地制宜细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帮扶,确保上岗人员能看懂、会操作。

《技术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8日
——结束——。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严谨、规范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提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处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房屋结构稳定,无安全隐患;(二)基本安全:房屋结构基本稳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三)危险: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拆除或者加固。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接到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后,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规范、公正、高效,提高房屋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维修等房屋的鉴定检测。

第三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房屋鉴定检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房屋鉴定检测工作。

第五条设立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鉴定检测项目的承接、鉴定检测人员的管理、鉴定检测报告的编制等。

第六条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与鉴定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3.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

三、鉴定检测程序第七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受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鉴定检测机构提出鉴定检测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审查: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检测条件。

3. 现场勘查:鉴定检测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 鉴定检测:鉴定检测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

5. 编制报告:鉴定检测人员根据鉴定检测结果,编制房屋鉴定检测报告。

6. 报告审核: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鉴定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报告送达:将鉴定检测报告送达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四、鉴定检测人员管理第八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检测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鉴定检测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2.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检测工作;3. 保守鉴定检测过程中知悉的秘密;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xx]207号附件: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xx‟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能够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机构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三)审核合格后,颁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资质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持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九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勘查: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房屋结构、损坏情况等;(二)检测分析: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损坏原因;(三)鉴定报告:根据现场勘查和检测分析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四)公示和争议处理:对鉴定报告进行公示,如有争议,由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合法。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报告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房屋鉴定检测工作,提高房屋鉴定检测的精准度和可靠性,保障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评估、房屋功能评估等。

3.各级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置1.每个地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鉴定检测工作。

2.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鉴定检测人员和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且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准。

三、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收到房屋鉴定检测的委托时,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实地调查:鉴定检测机构应当派遣鉴定检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鉴定。

3.数据分析: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4.报告输出: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输出房屋鉴定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方。

5.结果反馈:委托方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信息,可向鉴定检测机构提出反馈,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

四、保密制度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质量管理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六、法律责任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闽建安〔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五、房屋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二)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仅选择安全性鉴定;(三)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仅选择使用性鉴定;(四)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五)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范文(3篇)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范文(3篇)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范文一、目的房屋安全鉴定制度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性能,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三、定义1. 房屋安全鉴定:对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定其安全性能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2. 鉴定单位:负责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3. 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对房屋安全性能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评估报告。

四、鉴定程序1. 申请:业主或管理机构向鉴定单位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 鉴定准备:鉴定单位收到申请后,与申请方协商确定鉴定时间、费用和其他事项。

3. 实地鉴定:鉴定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测,记录房屋各项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

4. 数据分析:鉴定单位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房屋的安全性能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5. 编制报告:鉴定单位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安全性能评级和提出改进建议。

6. 鉴定结果确认:鉴定单位将鉴定报告提交给申请方,申请方确认报告内容。

7. 落实改进措施:申请方按照鉴定报告的要求进行房屋安全性能的改进。

8. 验收:鉴定单位对改进后的房屋进行验收,确认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9. 发布鉴定结果:鉴定单位将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在适当的场所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五、鉴定内容1. 建筑结构鉴定: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检验,评估其抗震抗风能力。

2. 消防设施鉴定:对房屋的防火、疏散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其使用和效果。

3. 电气设备鉴定:对房屋内的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验,评估其使用安全和运行状态。

4. 管道设施鉴定:对房屋内的水、燃气、排水等管道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5. 其他鉴定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其他适用的鉴定内容。

六、鉴定等级根据房屋安全性能的评估结果,鉴定单位将鉴定结果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A级、B级、C级等,以明确房屋的安全性能。

七、责任和义务1. 申请方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配合鉴定单位进行实地鉴定和数据收集;- 按时完成房屋改进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实施,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为相关部门和群众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

1. 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2. 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3. 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可信度。

三、工作内容。

1. 制定鉴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鉴定范围、方法和程序,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2. 资质认定,对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质认定,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资料收集,搜集与鉴定对象相关的历史资料、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据,为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4. 现场勘察,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其结构、材料、使用状况等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5. 技术分析,对收集到的资料和勘察结果进行技术分析,评估鉴定对象的安全状况,提出鉴定意见。

6.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和意见,提出相关的安全防范和加固建议。

四、工作要求。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坚决维护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4. 加强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五、工作流程。

1. 制定鉴定方案;2. 资质认定;3. 资料收集;4. 现场勘察;5. 技术分析;6. 鉴定报告编制。

六、工作保障。

1. 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2. 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3.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七、总结。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扬建安〔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8日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查勘、检测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宜从名录库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格水平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入名录库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三)具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含在其他省、直辖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或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五)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杭房局〔2021〕150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21〕15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1年12月6日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活动及监督管理。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职责分工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申报信息进行备案,对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进行备案,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信息公开和投诉纠纷查处;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鉴定申请1.居民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所在地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三、鉴定过程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任务。

2.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类。

3.鉴定人员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解答其疑问,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鉴定结果。

四、鉴定结果1.鉴定结果应包括鉴定人员的评价和房屋的安全等级划分。

2.鉴定结果应公正、客观,并提供书面鉴定报告。

3.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向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鉴定的效力和应用1.在房屋安全鉴定有效期内,该鉴定结果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依法拥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鉴定结果应作为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抵押、租赁、转让等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

3.鉴定结果可用于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改造、维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六、监督和管理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确保自身的鉴定质量和准确性。

2.相关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3.居民和相关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七、法律责任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居民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关部门在监督和管理中,如果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有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房屋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7-5-25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7-5-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展的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鉴定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鉴定单位备案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四)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及地基基础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五)专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名,至少有1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5年以上;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3年以上或从事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鉴定项目达到10个以上。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实施,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鉴定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拥有合格的鉴定人员;3. 具备相应的鉴定设备和检测技术;4. 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证书。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检测和鉴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2. 制定鉴定方案;3. 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和取样;4. 分析检测结果,得出鉴定结论;5. 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安全使用;2. 限制使用;3. 危险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1. 安全使用:继续使用房屋,并加强日常维护;2. 限制使用: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房屋,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3. 危险房屋:停止使用房屋,并及时采取拆除、加固等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检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四)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规定(3篇)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公正、公开;(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二)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真实;(三)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保密;(四)不得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鉴定业务;(二)伪造、篡改鉴定结论;(三)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四)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一)现场勘查: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勘查;(二)检测分析: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定;(三)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送达鉴定报告: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鉴定依据;(三)鉴定过程;(四)鉴定结论;(五)建议和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指对房屋结构、建筑材料以及使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实施,确保其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二、工作目标。

1. 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3. 保障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工作内容。

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计划,明确工作时间、地点、人员分工等内容。

2. 收集资料,收集与被鉴定房屋相关的建筑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维修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3. 实地勘察,对被鉴定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4. 技术分析,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技术分析,评估房屋结构、材料、使用状况等方面的安全性。

5. 编制鉴定报告,根据实地勘察和技术分析结果,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改善建议。

四、工作流程。

1. 工作计划制定,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人员培训,对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 鉴定程序规范,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4. 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质量监督,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工作要求。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加强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和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推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4. 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杜绝一切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工作保障。

1. 资金保障,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资金需求,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正)、《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查勘、检测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鉴定单位名录库以及实行鉴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等。

日常工作由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实施。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鉴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单位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约定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与委托人签订书面鉴定委托合同,编制专项鉴定检测方案,做好现场查勘、实体检测、结构复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依据技术标准、规范出具鉴定报告。

(二)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或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达2年以上。

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三)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按《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三级审核,加盖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鉴定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鉴定项目的档案保管工作,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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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
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5〕61 号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
知》 (建房发〔 2015 〕 328 号 )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展的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鉴定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房
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
要 ;
(三 )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四 )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及地基基础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
质 (含在其他省 (市 )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
(五 )专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3 名 ,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 名,至少有 1 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 5 年以上 ;
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达到 3 年以上或从事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鉴定项目达到10 个以上。

(六 )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
度。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教育培训,逐步实行鉴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鉴定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相应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依法出具鉴定报告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日常诚信从业情况考评良好,无不良记录 ,并就实现客观、公正的鉴定要求向社会做出
公开承诺。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办公场所及实验室场地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四 )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有效凭证;
(五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构和地基基础检测资质证书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 )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
证书、岗位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复印件;
(七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八 )房屋安全鉴定业绩证明;
(九 )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已办理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 30 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资料。

第十条鼓励鉴定单位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章鉴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鉴定单位应按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委托鉴定。

委托方也可为业主代表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鉴定单位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鉴定方案 ,做好现场查勘、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
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在
地区、县 (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负责签字,并应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鉴定报告专用章。

第十九条鉴定单位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
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审查,并先行支付专家审查费用。

经专家审查并改变鉴定结论的,鉴定单位应当重新出具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审查费用。

鉴定结论不变的 ,由申请人承担专家审查费用。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对《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所做出的鉴定报告,应报送房屋所在地区、县 (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做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鉴定报告的网上备案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经审核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
公布。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备案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定鉴定单位。

第二十四条逐步建立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公布鉴定单位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
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纳入备案管理的鉴定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鉴定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从业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鉴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25 日前报送房屋安全鉴定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鉴定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予以删除,两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 )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 )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四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
(五 )未按照《条例》要求,履行报告论证及备案等义务的;
(六 )一个年度内受市房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七 )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由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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