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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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冠巾活动管理,规范冠巾仪式,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冠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能严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规戒;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识;
(四)本人须常住宫观,并获度师(即师父)和所在宫观同意;度师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同意;
(五)出家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能习诵道教《早晚功课经》。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全真派宫观申请冠巾。申请冠巾由本人书面提出,度师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宫观推荐。度师已经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出具推荐函。
第四条原则上不跨省申请冠巾,因本地条件所限,确
需跨省申请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冠巾宫观进行核验;本人常住宫观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
第五条全真派冠巾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第六条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有合格的冠巾师、拢发师和引进师等三师人选;
(三)能如法如仪举办冠巾仪式。
第七条“三师”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受三坛大戒;
(二)满发、大领,有良好的全真派风范,威仪可法;
(三)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仪,具有一定的道教学识;
(四)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八条“三师”人选由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提出,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核准后礼聘。
第九条宫观承办冠巾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宫观应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二)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对申请冠巾者进行资格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三)按照传统科仪,举行冠巾仪式;
(四)完成冠巾仪式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受冠巾者颁发由“三师”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冠巾证。
第十条冠巾活动结束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应对冠巾者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冠巾证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证明或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道士证)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冠巾证式样和规格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可向受冠巾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宣布冠巾无效,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师父给自己徒弟冠巾,按传统仪轨办理。冠巾完成后,由所在宫观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请备案,申领冠巾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