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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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06
•【字号】渝办发[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渝办发〔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马正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刚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陈元春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周旭市教委主任
冉隆江市人力社保局巡视员
程明亮市教委副巡视员
万州区、渝中区、北碚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由冉隆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渝教师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7〕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评估院、重庆教管校:现将《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市级名师名家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骨干教师是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是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培养和选拔第三条市级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

各区县要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第四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区县和学校要积极为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

第五条市教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专项培训,培养对象参加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或“国培计划”置换脱产研修、或教师工作坊研修项目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才能参加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六条市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倾斜农村的原则。

第七条市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渝人社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业绩成果第四章破格条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本申报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信念,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24号)、《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员队伍编制标准(试行)》(教发〔2017〕5号),结合全国城乡中小学教职工规模总体规划,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如下:
一、城市中小学
1.小学编制:设校和补贴校为两类,编制中有教师编制、寄宿制学校课外活动专干编制、工勤编制、办学及行政支持性编制、学校学科质量保障编制等,具体依据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2.小学教师编制:按学科、岗位编制,具体依据学校的学校建设专业化及管理组织来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3.课外活动专干编制:主要包括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教育、自然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及健康促进等课外活动。

以工人技术岗位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4.工勤编制:包括保洁、保安、维修保养等工种,具体按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5.办学及行政支持性编制:包括小学辅导员、学历教育辅导老师、家校合作督导、公社专职及兼职成员等,按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6.学校学科质量保障编制:主要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有学科教研员、学生发展顾问、校外实践教育指导导师等。

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
1.城乡结合部小学的编制标准按小学教职员队伍编制标准(试行)(教发〔2017〕5号)执行,编制中有教师编制、管理编制、课外活动专干编制等。

三、本编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后均遵从本编制标准执行。

各地政府部门、学校应加强管理监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编制标准的有效落实。

感谢大家的支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渝办发[2012]281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重庆市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建设西部地区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教育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是扎实推进国家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统筹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建设西部地区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教育中心的战略举措;是提供公平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客观需要;是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消除“大班额”,缓解择校矛盾,保障学生安全,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坚持走内涵特色发展道路,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上新台阶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加大统筹,有效促进了中小学布局结构的优化,解决了广大中小学生“有学上”的问题,提高了办学效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统筹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对“上好学”期盼的日益增长,城市开发、旧城改造中的学校配套建设严重滞后,中小学的布局结构仍存在不配套、不协调、不和谐等问题,造成有的学校覆盖半径过大、学生就学不便、存在安全隐患、学生人数过多、校均班额过大、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等现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在教职工总数和各类教师配备上的标准要求。

编制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层次进行合理确定。

一所学校的规模和办学层次不同,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小规模的农村学校可能只需要少量的教职工来完成教学任务,而大规模的城市学校则需要更多的教职工来满足教学需求。

此外,不同的办学层次对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科结构和教学需求。

不同学科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内容有所差异,因此对教职工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学校在确定编制标准时,应当根据学科结构和教学需求来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以确保每个学科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教学支持和保障。

此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和办学定位。

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办学定位和教育目标,因此对教职工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些特色学校可能需要更多的特长教师来支持特色教育的开展,而一些普通学校则可能更加注重基础学科教学,因此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渝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渝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和《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厅级督学、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正高级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

第五条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主要从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渝办发[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3]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各项建设的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重新修订”的规定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件关于“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抓紧认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万州、涪陵、黔江、长寿、万盛、双桥、江津、永川、合川、南川等10个区、市近期建设规划,在8月30日之前要完成评审和报批工作;其他县要在今年内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正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新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加快进度,保证年内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此项工作应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紧编制,确保通知要求的落实。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渝办发[2008]354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规划局拟定了《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的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的意见(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问题。

为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08〕14号)中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三、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中小学建设,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地条件,选择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或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渝规发〔2002〕14号)。

四、校舍建设的抗震设防,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抗震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渝办发[2004]26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为补充的原则。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教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教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教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渝教办[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教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教办〔2012〕9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高等院校、委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2013年教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2013年教育标准化工作要点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抓好教育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推进教育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推进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建设根据相关标准继续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民办幼儿园评估验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

制定村小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标准化率达到80%。

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重点中学评估验收工作,组织重点中学与一般高完中捆绑发展,在22所普通高完中学校开展综合高中试点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继续组织申报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启动示范专业评估工作。

二、推进干部教师培训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教师培训标准、培训机构建设标准(市级培训基地、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培训课程设计指南、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建设标准等教师教育四大标准,实施促进、提升、名师和保障等教师培训四大工程,构建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

开发、启用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以渝东南、渝东北及渝西三个片区为辐射点,建立6个学区研修基地,分片区在全市设10所教师专业发展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国家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要求,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学生的教育质量。

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学校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教学任务等因素。

国家教育政策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根本依据,它是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直接影响着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学校办学规模和学生数量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它们直接决定了教职工的需求量。

教学任务则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重要依据,它是衡量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其他专任教职工编制等。

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教辅人员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环境的重要保障。

其他专任教职工编制则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补充内容,它是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需要的重要保障。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编制计划的执行和教职工编制的管理等方面。

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职工队伍建设。

编制计划的执行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落实情况和学校教学秩序。

教职工编制的管理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的重要保障,它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执行效果和学校教学管理水平。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认真执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需要,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渝教师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1号有关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属各师范院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培养质量,现将《重庆市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19日重庆市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为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4〕2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管理的通知》(渝教师〔2013〕2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重庆市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方案,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小学教师,根据教育部《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培养要求,在研究国内外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小学教师培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培养目标,按照“全科构架、实践取向、课程统整、适性扬长”培养理念,特制定《重庆市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

《重庆市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下称《培养方案》)体现了重庆市对培养小学全科教师的基本要求,可作为高校制定课程标准、开发教材与课程资源和开展教育教学与评价的重要参考。

一、基本理念(一)全科构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院校小学教育专业主要采用综合培养、大文大理、先综合后分方向、一入学就分方向四种模式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渝教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有关高校,有关直属单位:《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教育改革专项小组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精神,建立健全重庆市公费师范生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费师范生,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

(一)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培养的师范专业本科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是指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区县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培养计划,选择办学实力强的高校进行培养,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师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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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渝办发〔2002〕1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1.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0.5-13;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15;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5.5。

2.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5-14.5;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5-18;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3.城市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县镇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23;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2-25。

(二)教职工附加编制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民族班中小学和办有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2.开设有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3.教师脱产进修或病休(含癌症、精神病人)1年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编制。

4.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编制。

5.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数的3%增加教师编制。

6.实行学生寄宿制的中小学,200名以下住宿生可核定编制2
-3个,200名以上的每增加150名住宿生可增加编制1个。

7.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后,每班编制不足1个的,按每班1个核定。

8.农村九年制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及片区完全小学可增加2-3个编制,受乡(镇)政府的委托管理本乡(镇)及片区各村小学的教学业务工作。

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化管理,特殊情况的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中学不得超过基本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的5%,小学不得超过3%。

第九条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十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城市、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以中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内。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所辖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按编制管理程序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班额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方案,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各直属中小学人员编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核批1次。

第十四条中小学人员编制在总额内调整,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中小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中小学人员编制一经按标准核定,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对利用各种形式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整改。

第十八条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

第十九条稳妥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举办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工读学校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编办、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盲聋哑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编办〔1999〕34号)中涉及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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