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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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该章为新增加的一章。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2、劳动合同订立概念、原则和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了解):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处罚。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知识点3、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几种需要说明的情况: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注意计算)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例2-3]小王,2008年2月1日,在服装厂工作,工资6千,未订合同,催公司公司未回应。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定合同,薪水降为3000,王不同意,分析怎么解决。
满一年了,未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王可以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同时王可获得自2008年3月起到2009年1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除正常工资外,可获得6000×11=66000。
知识点4、劳动合同的类型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事项]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知识点5、劳动合同的效力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